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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华人企业并购功败垂成?
日期: 06年09月3期

  ■本报记者 孙辉

  9月6日,刘先生用1周前购买的国际电话卡给家里人打电话时,仅10多分钟就断线了,而他购卡时店员介绍,往中国打国际电话该卡可以使用10个小时。刘先生疑惑不解,他用“阳光卡”已经多年,“阳光”这个牌子他是比较信赖的。当天,他就赶往位于东京池袋的阳光城中国物产店,希望店员给予赔偿,却发现该店卷闸门紧闭,门上贴著“因内部整理整顿,暂停营业”的字样。
  9月14日,阳光集团在其发行的报纸《阳光导报》上公布,“由于这几千张(被网博公司)擅自使用阳光集团名义的国际电话卡的出售,给阳光集团的声誉造成了很大损失”。同时还表示“将追究网博恶意行为的责任”。
  网博集团(株式会社新世纪通信)马上做出强烈反应,9月15日,网博集团召开媒体说明会,解释国际电话卡使用时间被大幅缩短的原因。
  这桩被华人社会炒得沸沸扬扬的企业经济纠纷案也走向公开化。

  强强联手

  阳光集团是在日华人企业里的老字号,从经营中国物产店开始,创业至今已有16个年头,现在已形成集贸易、物流、通信、物产、媒体、旅行、娱乐等经营项目的集团企业。该集团已在中国设有多家公司,业务涉及文化传播、广告、房地产、制造业等,“阳光”也成为在日华人社会中的一个品牌。
  网博集团则是近年来在日华人企业中的“一匹黑马”。该公司成立以来,乘著电信自由化的东风,致力经营各种国际电话预付卡业务。随著IP电话技术的革新,该公司推出价格低廉的国际电话卡,受到了在日华人的青睐,“网博”这个名字迅速被在日华人所熟知。
  7月18日,阳光集团和网博公司达成协议,阳光集团以1亿日元的价格把旗下所属的位于池袋、新宿、小岩、川崎、蒲田、大宫、赤羽等地的7家中国物产店转让给网博集团。合同规定,1亿日元的转让费由网博集团分3次支付给阳光集团。7月18日,支付5000万日元;8月31日,支付3000万日元;9月29日,支付2000万日元。
  这次大手笔的在日华人企业交易案的确罕见,网博集团也在下属的报纸上称这次商业合作是“强强携手”。
  8月1日,按合约阳光集团把7家店铺交给网博集团经营。网博集团接手管理7家物产店后,原阳光集团的多数员工继续在店里工作,同时网博集团也派入一部分员工。虽然阳光大宫店原来名义人并非阳光集团,而是原老乡店的经营者,但阳光集团和网博集团在双方协商下,大宫店经营者名义于8月22日变更为网博集团,此过程还算顺利,但在8月下旬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风波突起

  在店铺交接期间,蒲田店铺的房主要求先和阳光集团解除房子的契约,然后再和网博集团签订契约,这就涉及了房屋保证金问题。
  网博集团表示,后来发现,在池袋阳光城原本有3500万日元的房屋保证金,阳光集团后将其中的2500万日元充作房租抵账。而此事网博集团在当初签订合约时毫不知情,直至8月25日在网博集团的询问下,阳光集团才告诉网博集团。网博集团下属《网博周报》主编张贺说:“这是隐瞒事实真相,将这2500万日元房屋保证金的费用强加在新世纪通信公司头上,这是我方绝对无法容忍的!”
  而阳光集团社长吉田吾郎告诉本报记者,阳光集团没有隐瞒事实真相,阳光集团把3500万日元的房屋保证金中的2500万日元充作房租抵账,是在2年前的事情,并不是和网博签订合约前后。在7月17日至8月24日网博集团一直没有提出房屋保证金的事情,8月25日,网博提出看相关文件后,阳光集团马上复印给网博。在阳光集团和网博集团签订的合约第5条第4款明确记载,“现存店铺的转让”包括店铺保证金、现有设备、租借契约的转让。
  双方矛盾在8月底开始表面化。网博集团认为,在店铺名义人没有完全变更之前,不能再支付剩馀款项。
  而阳光集团则怀疑网博是否有能力继续支付合约款项。阳光集团社长吉田说:“网博集团接手阳光7家店铺后,经营方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造,其中,录像带出租条件大大放宽,客户只要交5000日元押金就可免费租借录像带2个月,这有短期圈钱嫌疑。”
  吉田社长说:“8月31日下午3点以后就开始联络网博集团社长张伟,但对方没有付款诚意,并称,‘有本事就来收店’。当天晚上,阳光集团向网博集团发出通知,称网博没有在期限内支付第二笔款项,违反了契约第6条第1款,要按合约收回店铺。”
  9月2日,阳光集团派公司人员和律师到阳光各家店铺进行“强行接管”,双方都有人员报警。
  据网博集团称,“在9月2日,(阳光集团)用恶劣的暴行手段强行抢夺我们的店面并洗劫了我方正在用于营业的现金和价值几百万日元的国际电话卡,给我们的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让我们的店员立刻交出店铺的大门钥匙与收款机的钥匙,在店员拒绝他们的要求下,不顾店员的强行阻拦,直闯收款机前夺取钥匙。”
  阳光集团社长吉田告诉记者,各店铺并未出现“抢劫”行为,因为除大久保店和池袋店外,各店长均是阳光集团的员工,当公司管理层和律师去收店时,店铺员工听说因为网博没有履行合同都自动交出了收款机的钥匙,阳光集团同律师向警察出示所有相关资料,警察并未阻拦,店铺门锁也多是在警察在场下更换的。店铺接管后,原网博集团的电话卡没有剩下几枚,并不是网博集团所说的“价值几百万”,现在还有纪录作证。
  9月3日,阳光集团收回了除大宫店以外的6家店铺。在经过几天整理后于7日重新开张。网博集团对电话卡的线路系统做了调整,从8月1日至9月3日在阳光各物产店出售的电话卡无法正常使用。
  阳光集团表示,网博集团单方使电话卡不能正常使用,让阳光集团名誉遭到巨大损失。因为合约规定网博可使用“阳光亚洲物产”这个称谓,并没有授权网博在电话卡上使用“阳光集团”这个名字。“阳光亚洲物产”只是“阳光集团”下属的经营店铺名称。

  合约争议

  从双方的争议来看,主要原因是对合约的理解。
  网博集团下属长易公司法人代表杨抚生说,他是签署合约时网博集团方面的见证人。7月17日,阳光集团社长起草的中文合约和7月25日签署的日语部分有所出入。
  阳光集团吉田社长表示,合约并非是立即签署的,网博集团社长也是在看过合约草案,后又补充修改才于7月25日签署的。
  吉田社长还表示合约即使是一张纸,只要盖了法人印章,即表示产生法律效力,就不能反悔。这份合约总体来说基本没有纰漏,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截至到什么时候7家物产店名义手续变更完毕,但从合约上可以看出,阳光集团并非没有诚意转让店铺。阳光集团签署这份合约也承担著风险,合约上写明,如果阳光集团在网博集团3笔款项全部支付后还没有办理名义人转让,阳光集团不仅要返还给网博1亿日元,还要赔偿1亿日元。
  双方均表示,该事件使集团利益损失很大。网博表示,在此经济纠纷中“至少损失5000万日元”;阳光集团表示,“因为网博经营1个月,改变了阳光集团的经营方式,另外,网博集团还没有把货车、影带制作设备、店铺网络系统交还给阳光集团,店铺难以恢复正常运营。不完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有6000多万,无法统计的损失更大。”
  目前,网博集团和阳光集团都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桩经济纠纷。
  双方都称,愿意赔偿因这起经济纠纷而受害的电话卡消费者。
  阳光集团吉田社长对电话卡受害客户表示道歉,他说:“现在因电话卡问题接到的投诉有600馀件,这些电话卡受害客户是无辜的,虽然阳光愿意赔偿受害者,但目前因为电话卡的数据是由网博集团掌控,所以暂时无法实施赔偿,希望网博能配合解决。”
  网博集团表示,公司已于9月11日开始,对客户所蒙受的损失进行处理。希望被波及的客户拨打国际电话卡背面的公司客户服务中心03-4560-6836这个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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