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央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今后如果被发现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可能面对永远不能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处罚。
据新华社报道,这是中国国资委保证中国147家主要国企高层管理人员工作更称职的主要措施之一。
国资委日前公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
即将在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办法》有44条之多,其中明确了国资委和央企追究资产损失的责任划分,明确如何认定资产损失、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责任划分、如何明确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包括在销售活动中,或公司重组等活动中所造成的资产损失。
处罚则包括永远禁止担任重要职务、减少分红或者发出警告等等。
业内专家透露,《办法》是对国资委有关国有企业考核系列政策的细化和补充。
“以前只是强调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是对国资损失没有问责细化制度,本次《办法》的出台算是一个初步的问责制度,但是在操作上还要有实施细则。”国资专家、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刘澄表示。
曾参与《办法》制定讨论的刘澄说,制定此《办法》时,争议较多的问题涉及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以及究竟由何人来承担损失、承担多少责任。他认为,目前出台的办法,只是初步地划分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但还需要有进一步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