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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调查
有关新冠疫苗接种意愿问卷调查 Q1:您的年龄
18-30岁
31-40岁
41-50岁
51-60岁
60岁及以上
Q2:您知道日本通过《修正预防接种法》吗?(可多选)
接种疫苗是日本国民有义务
接种工作由日本各市町村实施
接种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若接种疫苗出现不良后果,损害赔偿由政府承担
不知道
Q3:针对新冠疫苗,您愿意接种哪里的(可多选)
欧美疫苗
日本疫苗
中国疫苗
其他
Q4:明年春季开始,您愿意在日接种疫苗吗?
愿意
不愿意
观望
不知道
Q5:如果您愿意接种新冠疫苗,原因有哪些?(多选)
1、我觉得公开上市的新冠疫苗基本是安全的
2、我觉得接种疫苗对预防新冠肺炎是有效的
3、我觉得接种疫苗可以保护自己免受感染
4、我觉得接种疫苗可以保护周围的人(家人、朋友、同事)不受感染
5、其他
Q6:如果您暂不愿意接种疫苗,原因有哪些?(多选)
1、生活预防就好,不需要接种疫苗
2、我怀疑新冠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我担心接种后会引发不可知的副作用
4、接种疫苗的过程可能不安全或太麻烦
5、其他
理财 : 日本:保险公司不保险
2007/11/26 20:47 (1183 次阅读)



 近一段时间以来,日本寿险行业24家保险公司相继向日本金融厅提交了有关不支付保险金问题的最终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从2001年度至2005年度,日本24家寿险公司发生的不支付保险金事件多达约105万起,涉及金额约858亿日元。而结合4月份各寿险公司向主管当局日本金融厅提交的中间报告测算,日本寿险行业全部38家公司共发生不支付保险金事件124万起,涉及金额达910亿日元。日本金融大臣渡边喜美就此提出强烈批评:“保险公司不赔保险,成何体统?”日本金融厅正在对各家寿险公司提交的报告进行逐项分析,各寿险公司受到严厉行政处罚不可避免。

  日本保险行业不支付保险金问题发端于2005年2月明治安田生命保险公司故意不支付保险事件,以此为契机,日本各保险公司庞大的不支付保险金问题露出水面,引发日本民众对保险行业信心大落。后日本金融厅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对过去的保险金支付情况进行彻底清查,限期提交详细报告。今年春天,日本各财险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不支付保险金问题的相关调查,多家大型保险公司随后受到了包括停业整顿在内的严厉行政处分。日本各寿险公司今年4月底之前也已先后向金融厅提交了相关调查报告,但最终未获金融厅审查通过,金融厅据此要求各主要寿险公司今年9月末之前必须完成对相关问题的彻底清查,向金融厅提出全面的不支付情况调查报告。

  从此次各寿险公司提交的最终调查报告看,排名日本寿险行业前4位的4家大型寿险公司涉及的不支付事件和金额均占整个行业的一半以上,其中日本最大的寿险公司日本生命保险公司共发生约43万起不支付事件,涉及金额134亿日元,第一生命保险公司发生约7万起,涉及金额189亿日元,住友生命保险公司发生约9万起,涉及金额158亿日元,明治安田生命公司发生约14万起,涉及金额116亿日元。上述四家大型寿险公司共计发生了约73万起不支付事件,金额为597亿日元,与今年4月份提交的中期报告时相比,不支付事件数量和金额均增长了2倍以上。

  从中不难看出,不支付问题不仅遍及整个日本寿险行业,而且由来已久。这一问题发生以后,引起日本社会剧烈振荡,民众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大打折扣。为恢复日本民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今年4月以后日本各寿险公司纷纷设立了规模庞大的调查组对保险合同进行逐个检查,并最终形成了此次的不支付问题调查报告。

  此次报告显示,各寿险公司的不支付问题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付保险金。此类拒付情形主要发生在被保险人因患癌症等疾病而死亡的时候。保险公司在未做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坚持认为被保险人在加入保险时已经明知自己患了癌症却向保险公司隐瞒了实情,属于骗保行为,因而拒绝支付死亡保险金。但经深入调查后发现,患者加入保险时并不清楚自己的病情如何严重,这样,就不构成骗保行为,为此,保险公司需向患者支付2000万日元的死亡保险。此类不支付案件虽然数量很少,只有大约1500起,但是保险公司的恶劣态度严重地伤害了消费者。

  第二种类型是因附加特约(附加险)被忽略而发生的不支付情形。这在整个未支付问题中数量最多。由于这种附加特约通常通过附加条款的形式扩展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使被保险人无须签订新的保险合同就可得到附加的多重保险。因此,带有附加险的保险成为各寿险公司竞相开发和销售的保险商品,各公司为此展开激烈竞争。但由于该商品约定复杂,被保险人或者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往往都容易忽略这种特约条款的存在,从而发生了不支付问题。例如,某被保险人患脑梗塞住院60天以上,在住院期间进行了手术,手术后留下了后遗症。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本人和保险公司都忽视了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保险公司仅向被保险人支付住院和手术费用,而未向被保险人支付后遗症保险金。在不支付问题表面化以后,保险公司经过重新调查,发现了特别约定条款,因此需再向患者支付后遗症保险费。

  第三种情形是保险合同失效时保险人没有向被保险人支付返还金,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消费者购买了带有返还金约定条款的保险商品时,被保险人加入保险以后,经过一定时间,出现保险费拖欠,按照正常情况,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就此失效。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需要续缴的保险费可以从消费者加入保险时设立的返还金账户中自动扣款,当账户内的余款不足以缴纳下一笔保险费时,保险合同失效。在保险合同失效以后,保险公司要么要求投保人续保,要么与其办理解除保险合同手续,向投保人返还账户内的余款。这时候,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联系不上或者投保人因嫌金额太少而主动拒领余款等原因,构成了保险公司事实上的不支付行为。对此,日本生命保险公司和明治安田生命保险公司都将此类情形列入了不支付问题调查报告,而第一生命保险公司和住友生命保险公司认为已经做了相关说明和工作,未将此类情形列入不支付调查报告。

  各寿险公司提交的全面调查报告被视为日本寿险行业解决支付问题的最后宣言。日本金融厅将根据各公司提交的报告进行逐项核实和分析,各寿险公司必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如何恢复民众对保险行业的信心,让消费者安心地购买保险商品,已经成为日本金融主管当局和各寿险公司面临的重大课题。今年12月银行柜台销售保险商品全面解禁以后,日本保险市场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能否获得消费者认可已经成为事关保险公司发展和存亡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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