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 骏
许某是一个既幸运又倒霉的家伙。幸运的是,银行ATM机取一得千,此等好事实乃千载难逢也;倒霉的是,东窗事发后糊涂法官判他个无期徒刑永世不得翻身。奇案奇判,只听得和谐国里议论纷纷怨声载道。
我辈基本上都是法盲。据说法官断案的依据是:第一,盗窃金融机构;第二,数额特别巨大。取款机自己吐出来的,也算是盗窃?数额的量化标准又由谁来指定?此案损失的是银行,并没有突破通常法律所制约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界线。
平民百姓判断是非的准绳就是常识。当天上掉下银子的时候,你能拒绝诱惑吗?即使在哲人眼里,所谓法的精神,就在于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这是法学老祖宗孟德斯鸠说的。法律应该维护的是社会的运作次序和相对正义。
在我常去的论坛上,有个巧舌如簧的大律师,坚称法官定罪恰当量刑正确。若有人觉得不可理喻的话,那只是完善法律的问题。我当然辩论不过他,他是懂法的,他知道法律的漏洞和补丁在那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本来世界上有的是糊涂官判糊涂案。令我想起的是日本的两个案例,或许性质不同,可是绝对拥有类似的属性。
案例1□□2003年10月31日,日本丸红株式会社的购物网站,因工作人员失误,将NEC电脑的标价由190000日元错误地设定为19800日元。网上一传十十传百,大量订单杀到。丸红先是对用户发送邮件表示歉意,引起网民抗议后,经丸红公司确认,约1500张订单有效。丸红为此损失2亿6700万日元。
案例2□□2005年12月8日,日本傒偢偂踽╱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客户抛售61万日元1股的僕僃僀僐儉股票输入成61万股1日元,导致股市混乱,该股票挂跌停牌。采取紧急措施设法弥补后,傒偢偂踽酢鮋损失约400亿日元。后来,据报道一个名字叫做B.N.F的神秘投资家趁机获利约20亿日元。
从这两个案例里,读到的是客户至上的绝对原则。从本质上讲,银行和商店一样,做的是买卖的勾当。商店失误在先,那就只有自食其果了。亡羊补牢也许是唯一明智的对策。事实也确实如此,日本的网络购物商店后来又发生过数起类似事件,由于店主声明免责在先,宣布订单无效,客户也就钻不到空子了。
因此,我对许案的态度,我不说你也应该猜到了:银行应该为ATM机的故障上门向客户道歉而不是报警。如果发生相反的情况呢?正好看到一条新闻□□厦门朱某在银行取款1000元,ATM机吐出9张100元人民币和1张牛皮纸。经过反覆交涉,银行方面称,发现事故原因为测试员忘了将测试纸片取出。银行方面表示,2个工作日内将会把差额的100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朱某的账户。其实,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的根本标准,无非是个人是否对他人对社会构成了危害,此案中的许某为什么不能误以为银行正悄悄地举行取一奖千的酬宾活动呢?判决的公正与否,要看结果是否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网络上包括许多法学专家的呼声,意味著本案的判决并未公正可言。
最新消息是许某上诉后,上级法院退回案件重审,令法盲们对司法现状的失望中又恢复一点信心。不过,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此案事实不清”。事实不清?又要糊弄百姓了。官方发言人的逻辑是新闻媒体不要瞎起哄,老百姓只要晓得结果跟著拍手就可以了,不免有点沮丧。我们不时可以听到令人啼笑皆非的制定馒头标准的非搞笑新闻,而维护中国人说话权知情权的新闻法却还是那样遥遥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