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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德与犯法 / ○ 刘大卫
日期: 04年04月2期
  以缺德或犯法来评断为人处世的优劣,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缺德,其判断以“道德”为基准,犯法,则以“法律”来衡量。
  中国古人多以“缺德”与否来评断人品。他们所重视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因而在判断某人某事的性质时,其根据往往是有没有缺德,而不是有没有犯法。“咱可不能做那种缺德事”,“那个人太缺德了!”“你真缺德!”等等,都是国人习惯用的字眼,当然,其含义和内涵的价值判断也一目了然──咱宁可犯法也不能缺德!
  古代的中国人,生活尺度大都以道德为准绳,其内容上至君臣父子,下到师徒关系等等,基本上都以道德定位为判断标准。说到法,古代并非没有法,只是说,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古人首先遵循道德而轻视法律。我们的祖先就是蔑视诉讼行为的,传统观念是以和为贵,有了争讼也应该在调解中寻求解决,而不应该动辄上法庭。上法庭打官司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其实,法庭又是什么呢?祖先们也有法庭,但是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升堂断案的就是地方首长或更高一级的行政长官。比起成文的法律条文,大老爷断案时所依据的也仍然是:这个人是否缺德,而不是他是否犯法。
  陈世美算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包公铡陈世美,其依据是什么呢?表面看来有三条:??妻儿藐皇上;杀妻灭子良心丧;逼死韩琪在庙堂。
  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能看到事情的原委:??妻儿,这一条显然是道德指控,??弃老婆孩子当然是缺德的事情,但是不一定犯法;杀妻灭子是不成立的,陈世美并没有杀任何人。香莲是在看透了缺德的陈世美的作为以后,悲愤交加,不愿意留在京城,拒绝了陈提供的微薄谢礼而离开京城的,陈没有对他们下毒手;至于韩琪,是在看到了可怜的香莲母子的悲惨境遇,不忍心执行追杀令,因而令自己处于生死两难的窘境之下自刎在庙堂。韩琪的死似乎与陈世美有一些间接联系,但包公也承认是“逼死”而非杀死,所以陈没有直接杀死韩琪。
按照“?⑷??命”的?念,?世美罪不?死,因?樗?K?]有人命在身。但是他非死不可,因?橛???原因?他活不了。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他太缺德了,他缺了大德了,他缺德到家了。?是包公?Q心?渝?刀的直接原因。
  第二个原因,就是“藐皇上”。“欺君罔上”固然是一条罪,但是这个罪可大可小,其尺度的掌握,仍然有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官老爷的感情因素。其实,欺骗皇上这件事,历朝历代都在做,皇帝也不是圣人,谁能保证皇上洞察一切?至于骗皇上的人的下场,就要视乎欺骗手段是否高明。把皇上骗高兴了,说不定还能升官发财鸡犬升天呢。所以,陈世美的欺君之罪,说大则大,说小则小,光凭这一条,也不足以上虎头铡。
  说到底,陈个人的悲剧乃是由于“缺德”而不是因为犯法。退一步说,就算处死陈属于依法行事,我们也知道,古人对于法律的称呼叫做“王法”,王在先,法在后,犯法的人也必定是首先冒犯了王者。
  陈世美这个反面典型,成为后人在个人道德方面的借鉴,但其悲剧,对于法制的健全并没有多少正面意义。当别人说:“你可不要当陈世美啊!”,其中的含义是警告你千万不要做缺德事,而不是叮嘱你注意法律的惩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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