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鹿事件”发生近半年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月28日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全国人大对法律7次逐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徵求了1万馀条意见。其颁布与实施,能否弥补现有的监管漏洞?又将如何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哪些制度创新和突破?
针对这些社会广泛关心的问题,有关专家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在监管体制、风险监测等方面设立的五道“新防线”。
“三鹿”暴监管体制弊端
从“田头”到“餐桌”,中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农业、质监、工商、卫生……
然而在实践中,分段监管体制问题日益显现:部门间责任不清,有利就抢著管,无利就让著管,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同时部门间内耗严重,问题出现后相互推诿扯皮容易导致失去最佳监管时机。
“三鹿事件”可谓是这一监管体制弊端的集中暴露:奶源收购运输环节无人监管;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没有信息互通……
经多方研究,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
监管部门不能总慢一拍
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则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
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说,这一条款意味著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安全标准老、少、多、乱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
一方面,中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中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另一方面,中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从苏丹红到孔雀石绿,从夺命果冻到可能致癌的PVC保鲜膜……标准的陈旧与缺失让食品安全的防线一次次失守。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社会“谈添加剂色变”
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敌敌畏泡火腿、牛奶里加三聚氰胺……近年的食品安全事故基本都是生产者为美化食品、降低成本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所致,但添加剂却因此背上骂名。
同时,食品添加剂本身在使用中也存在监管不力、滥用突出等问题,导致社会上“谈添加剂色变”。
目前中国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说:“如果没有食品添加剂,超市里的食品货架基本上就空了。食品添加剂应用如此广泛,对其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为此,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黄薇说,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
针对这一矛盾,食品安全法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强调了“技术上确有必要”。黄薇说:“技术必要性是指添加的物质是生产食品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就可能对食品质量造成影响。随著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仅仅是美化食品的添加剂就可以取消。”
罚款翻倍严惩失职渎职
明知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但是不法分子仍然将其掺入牛奶以牟利——“三鹿事件”惨痛教训敲响的警钟,振聋发聩。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规范和要求,但是如果生产者没有良心和道德,再多的规范也枉然。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还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
食品安全法还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与此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