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初,舆论关注已久的《南方都市报》经济案在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报总经理喻华峰被控罪名为“贪污10万元”,以及在4年内先后“行贿97万元”;而该97万元的接受者,《南方日报》集团分管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则被控受贿罪。
创办于1997年的《南方都市报》系中共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的子报,也是报业繁荣的广东地区在经营上颇为成功的一份报纸,2003年盈利高达1.6亿元人民币。而根据《南方日报》集团内部的有关规定,该报也曾获为数不菲的奖金。
据了解,广州检方对此案的调查至少进行了7个月之久,最初将喻华峰带走调查的缘由为“群众举报涉嫌受贿500万元”。喻、李二人分别于今年1月14日和15日被捕,并于2月16日被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控辨双方各执一辞。公诉人指控喻指使手下领取公款私分,属贪污;喻、李2人皆为公职人员却发生97万元的巨额现金往来,属行贿受贿。而辩方律师则以喻、李案实为“企业化运作的媒体与传统管理体制冲突”为出发点做无罪辩护,认定喻所分得10万元乃“奖金”而非“公款”;而喻、李之间的金钱往来,则是市场化激励机制突破传统体制限制而采取的变通措施。喻、李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4日开庭的对喻华峰案的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作为公诉人的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时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广告部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喻华峰,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南都财务冒用该报广告部业务员名义,提取款项共计1563511.32元。其中的58万元,于2001年6月被喻“伙同南方都市报其他8名编委会成员私分”,喻本人私分10万元,构成贪污。
尽管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控辩双方对上述款项的性质和分配程序的认定,却大相径庭。
在款项性质上,公诉方认为,这156万余元在财务账上为个人奖金计提,却并非供领款人所用。
喻华峰在庭审时称,这156万元属南都经营部门员工的奖金,是自己根据编委会的决定,“说服”下属拿出来供全体南都员工分配,根本目的在于平衡采编人员、行政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收入差距。至于“藉用”业务员个人名义计提,是因为南都经营部门没有自己的账号,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
喻的辩护人称,作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子报,南都每年与报业集团签订《年度二级核算方案》。按照该方案,南都在完成一定的经营任务后,可从集团财务部计提集体奖金。
辩护律师还在庭上称:“如果连这种奖金分配都算是贪污的话,那么中国媒体乃至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年终奖分配将普遍存在贪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大部分也都是贪污犯。”
公诉人对喻华峰的另一项指控是涉嫌行贿。
公诉人指控,2000年初至2003年4月间,为感谢《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在分管南都及兼任南都主编期间,对其分管南都广告业务的支持,“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以年终奖的名义,分别于2000年初、2001年初、2002年初和2003年4月,向李民英送上共计97万的现金。
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喻华峰送给李民英的4笔钱大部分是先以喻个人奖金的名义划拨到喻的账户上,后由喻交给李。控方认为,这97万元的钱财往来存在于喻、李私人之间,当属行贿受贿行为。
辩方则称,这97万元是喻华峰代表南都给李民英的奖金。大量经营人员的证词表明,李为南都广告客户的拓展做了大量工作。为了表达对李的感谢,南都编委会多次讨论给李发奖金。但是,按照传统的管理规定,李作为集团管理成员是不能从南都拿奖金的。为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南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了避开集团管理规定的做法──由喻华峰以个人的名义把奖金领出来交给李民英。
辩方承认,上述做法是不合适的,“但通过个人名义给一个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发奖金本身,就体现了中国媒体在特殊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尴尬和无奈。”
3月5日,同在东山区法院206号法庭,《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因涉嫌收受喻华峰97万元贿赂出庭受审。
创办于1997年的《南方都市报》系中共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的子报,也是报业繁荣的广东地区在经营上颇为成功的一份报纸,2003年盈利高达1.6亿元人民币。而根据《南方日报》集团内部的有关规定,该报也曾获为数不菲的奖金。
据了解,广州检方对此案的调查至少进行了7个月之久,最初将喻华峰带走调查的缘由为“群众举报涉嫌受贿500万元”。喻、李二人分别于今年1月14日和15日被捕,并于2月16日被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控辨双方各执一辞。公诉人指控喻指使手下领取公款私分,属贪污;喻、李2人皆为公职人员却发生97万元的巨额现金往来,属行贿受贿。而辩方律师则以喻、李案实为“企业化运作的媒体与传统管理体制冲突”为出发点做无罪辩护,认定喻所分得10万元乃“奖金”而非“公款”;而喻、李之间的金钱往来,则是市场化激励机制突破传统体制限制而采取的变通措施。喻、李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4日开庭的对喻华峰案的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作为公诉人的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时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广告部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喻华峰,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南都财务冒用该报广告部业务员名义,提取款项共计1563511.32元。其中的58万元,于2001年6月被喻“伙同南方都市报其他8名编委会成员私分”,喻本人私分10万元,构成贪污。
尽管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控辩双方对上述款项的性质和分配程序的认定,却大相径庭。
在款项性质上,公诉方认为,这156万余元在财务账上为个人奖金计提,却并非供领款人所用。
喻华峰在庭审时称,这156万元属南都经营部门员工的奖金,是自己根据编委会的决定,“说服”下属拿出来供全体南都员工分配,根本目的在于平衡采编人员、行政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收入差距。至于“藉用”业务员个人名义计提,是因为南都经营部门没有自己的账号,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
喻的辩护人称,作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子报,南都每年与报业集团签订《年度二级核算方案》。按照该方案,南都在完成一定的经营任务后,可从集团财务部计提集体奖金。
辩护律师还在庭上称:“如果连这种奖金分配都算是贪污的话,那么中国媒体乃至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年终奖分配将普遍存在贪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大部分也都是贪污犯。”
公诉人对喻华峰的另一项指控是涉嫌行贿。
公诉人指控,2000年初至2003年4月间,为感谢《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在分管南都及兼任南都主编期间,对其分管南都广告业务的支持,“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以年终奖的名义,分别于2000年初、2001年初、2002年初和2003年4月,向李民英送上共计97万的现金。
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喻华峰送给李民英的4笔钱大部分是先以喻个人奖金的名义划拨到喻的账户上,后由喻交给李。控方认为,这97万元的钱财往来存在于喻、李私人之间,当属行贿受贿行为。
辩方则称,这97万元是喻华峰代表南都给李民英的奖金。大量经营人员的证词表明,李为南都广告客户的拓展做了大量工作。为了表达对李的感谢,南都编委会多次讨论给李发奖金。但是,按照传统的管理规定,李作为集团管理成员是不能从南都拿奖金的。为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南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了避开集团管理规定的做法──由喻华峰以个人的名义把奖金领出来交给李民英。
辩方承认,上述做法是不合适的,“但通过个人名义给一个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发奖金本身,就体现了中国媒体在特殊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尴尬和无奈。”
3月5日,同在东山区法院206号法庭,《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因涉嫌收受喻华峰97万元贿赂出庭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