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 骏
姐夫出事后我写了一篇短文,跟贴的朋友有愿意帮忙打官司的,也有声称道上有熟人的,甚至还有网友给我寄来慰问金……感动之馀谢谢谢谢。后事究竟如何,也是大家关心的事。
话说事故次日,通过警方内线打听,担当警察说骑自行车的姐夫全责,三天后结案。证据呢?卡车司机说的。家属追问当时路况车况驾驶员状态如何?警察强调一切没有问题,这些都询问过司机的。TNND,把凶手的话当依据,有如此断案的吗?警察的判断建立在司机的口供之上,不得不对警方的办案立场表示怀疑。
几天后,在事故现场附近我大哥费劲找到一个门卫和一个磨剪刀的,并且录下目击证词,足以证实驾驶员事发后破坏现场。只是磨刀人不愿去警察局作证,估计是个流动作业的黑户口。再经过反覆交涉并打通关节,警方拖了20馀天后,在年末抛出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谓的认定书的结果是“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律用词叫“模糊责任”,通俗说法就是双方有责。
这个结论明显偏袒肇事者。后来才知道,如果判卡车司机责任的话,赔偿的银子全部由肇事单位支付。责任模糊的话,大部分赔偿将由保险公司买单。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总交通事故时可以减轻领导的安全责任。最主要的是和受害者交涉时掌握主动权。结论出来之前,还跑出来一个掮客,他说肇事单位开价30万,如果通过他斡旋私了的话,可以拿到40万。掮客放风说,肇事单位就在警察局隔壁,和交警是长期协作关系,他们有本事把肇事司机的责任抹得一乾二净的。确实如此,肇事单位的临场经验比我们丰富,警察更是天天处理类似案件胸有成竹。在尚未摸清我方底线之前,小警察也不敢轻易收取好处。即使有心帮忙,也只能“模糊”为止。集体利益捆绑,不可能为了这笔小生意坏了他们的大买卖。
若要争取更多的赔偿,势必要推翻警方的模糊结论。可是投诉无门,上级部门说此类案件不可能由一个警察断案,结论是交警大队集体通过的。病急乱投医,找到一个据说打过大官司的律师,谁料律师收取标的60万的诉讼费以后,动作缓慢无所作为。反正他已旱涝保收,律师也不过是一个商人而已。最后,官逼民反回到最初内线提示的斗争方式□□“对肇事单位施加压力”。在媒体的车子压阵下纠集十几个身强力壮的冲到肇事单位据理力争。如是再三,精疲力竭之馀总算争取到接近全责赔偿的价位。
综观事件过程,深感大陆离开法制社会十分遥远。撇开保险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以及警察和律师的素质不谈,事故处理的运作全靠看不见摸不到的潜规则起作用。早有网友提醒我,一圈关系打点下来,那点补偿金也就刚够人情费。更有朋友规劝我让姐姐的后代尽快离开那个鬼地方吧。热心助人的朋友最后也无奈地说,最终结果如有一点慰藉的话,那就是强势一方还无法枉断是你姐夫全责,此也正好可以推断司机应负主要责任。中国司法惯于暗箱作业,小到一个交通事故都不能让事件真相在阳光下暴露从而秉公断案。
耗时一个半月,后事终于了结。虽然经济上让受害家属得到一定赔偿,可有些东西是永远补偿不了的。在此期间,我查阅了大量交通法规,如坠烟云。譬如,网上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资料证实:如果是受害者的责任,当然没有精神损失费;如果是肇事司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没有精神损失费。只有双方同等责任或者不确定责任的情况下才会有精神损失费。如此看来模糊结论好像还是有利的,简直不可理喻。中国发生的一切让你永远看不明白,如果你用常规思维去面对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