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江)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那须弘平裁判长)7月8日就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强掳至北海道煤矿等地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原中国劳工及其遗属向日本政府及企业索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驳回原告上诉。
1999年9月,在二战时被强迫到日本做劳工的中国老人以及遗属共98人,向札幌地方法院正式起诉了位于东京的三井矿山、住友石炭矿业、新日本制铁、三菱materiaru,以及位于福井市的熊谷组等共计7家日本企业和日本政府。
最高法院判决称,原劳工在战争期间被强掳至日本,被迫在北海道煤矿及工地等恶劣环境中从事重体力劳动,并指出:“强掳至日本并强制其劳动等一系列经过属于违法”。但是,“根据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中国个人已经不具有索赔权”。
日本最高法院7月4日,还就二战中国劳工新舄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国劳工幸存者和家属要求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赔偿的上诉,维持东京高等法院作出的原告败诉的二审判决。
2004年3月,新泻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日本政府和新舄临港集团(原日本港运业会怴妰华工管理事务所)当年对中国劳工作出了严重的非法行为,判决被告向每名原告给予800万日元的赔偿。此后,被告对判决表示不服,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3月,东京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方面承认强掳劳工和强制劳动是违法行为,一方面又以“国家无答责”和“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原告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