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盈)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曾被强掳至日本山形县酒田港的6名中国劳工要求日本政府及“酒田海陆运送(原酒田港湾运送)”公司赔偿1.5亿日元一案,山形地方法院2月12日作出判决,承认强掳并强迫中国人劳动的事实,称上述行为“由政府主导、是民法上的不法行为”,但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原告方面表示将上诉。原告中的三人已于最初提起诉讼后去世。
审判长片濑敏寿沿袭了2007年4月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1972年签订的《日中联合声明》放弃了中国人个人的索赔权”。
酒田海陆运送公司主张“并非重体力劳动”,但判决认为被告把原告“收容于无法外出或逃亡的设施内,并强迫其在恶劣环境下进行过重劳动”。判决还指出日本政府及该公司违反了照顾原告安全的义务,“未作出任何改正行为,对受害者的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判决表明,原告受到欺骗、暴行和拘禁,被强迫于酒田港进行重体力劳动,卫生和饮食条件恶劣。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要求法院进行调解,但日本政府表示拒绝。原告与公司方面的磋商也始终未有进展。
原告方表示,包括此案在内,原被掳中国人在日本的12个地方法院共提起15起诉讼,目前只有金泽地方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