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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察遭越狱犯枪杀 / 家属告政府讨要烈士身份
日期: 07年08月2期

  17年前,重庆北碚火车站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越狱犯枪杀两民警血案。17年后,两位牺牲民警的家属分别将重庆市政府告上法庭,为两位牺牲的警察讨要烈士身份。727日,市五中院以案件不属行政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牺牲民警家属表示将上诉。

  625日,原告席上坐著3位头发花白的老人。他们分别是:赵隆荣(68)17年前遇害火车站派出所所长毕富能之妻;夏志明(76)、周金容(74),遇害民警夏瑞武的父母。

  三位老人的代理律师宣读诉状称,血案发生后,他们多次向有关部门要求批准两位民警为革命烈士。重庆铁路公安处曾以文件形式要求北碚区政府呈报追认两民警为烈士,北碚区政府也以政府文件形式向市政府作了请示。

  20063月,12名市人大代表曾联名提出议案,要求落实名两民警的烈士政策。但在漫长的期待中,他们从北碚区民政局得知,市政府在去年8月发文,作出不予批准两民警为革命烈士的决定。

  但他们认为,两位警察属于因公牺牲,应当批准为烈士。为此,他们在今年410日递交诉状,要求市政府撤销不予批准为烈士的决定。

  法庭上,市政府代理人举示了凶手黄伟的刑事判决书和他的供述。市政府代理人认为,从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黄的供述看,两位警察的事迹不够突出,牺牲得不够壮烈、不够英勇,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条件。

  三位老人的代理律师则辩称,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评烈士认定事实的出发点不同。而黄伟的供述是避重就轻,他不可能把两名警察塑造成英雄形像。对于评烈士的依据,该律师认为,应适用《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即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727日,市五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两个案件都是相同结果。裁定书称,市政府享有革命烈士批准权,但该批准权只是民政部门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之前的一个内部审批程序,而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是民政部门作出的颁发或不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履行的是内部批准程序的职责,并不直接针对两名死亡警察的家属,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所以,这种内部行政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此,裁定驳回起诉。

  接到这个裁定后,周敬益称,他们不服该裁定,将上诉到市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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