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祖国
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通知,并决定将于7月5日正式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英语缩写为QDII,QDII制度虽然在此前早已实施,但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最近一段时间QDII制度不断地得到了一些调整,这些调整也具有一些新的特点,对中国的经济和金融发展也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
QDII是与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对应的一种投资制度,是指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允许经过政府所认可的境内金融投资机构到境外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的机制。2001年7月以来,证监会和有关部委一直在积极研究,寻找合适的时机稳妥推出QDII试点。2006年9月,首只针对个人投资者的QDII产品——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正式推出,共募集了1.97亿美元,成为境内迄今规模最大的QDII产品,面对启动中的A股牛市,这个“先行者”的出现有些生不逢时。不过,目前运作平稳,为逐步扩大QDII试点积累了一定的运作和监管经验。今年5月10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QDII《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投资范围做出调整,基本精神是进一步放宽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金融投资的限制,比如将此前“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从而使境内居民可以间接地投资海外股票市场。在此背景之下,5月底6月初,各大中外资银行陆续推出QDII新品,由此国内投资者也获得了更多更好的海外投资机会,从而一扫老版QDII产品无人问津的窘境。但是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高门槛,股票投资只能投资H股的单一渠道以及其他的对银行操作的限制,使得通过QDII制度来释放境内过剩流动性的政策效果无法明显地显现出来。
此次中国证监会的通知,改变了过去由商业银行主导QDII业务的局面,开辟了由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为境内居民提供证券投资等境外理财服务的新途径。为了规避QDII业务中的风险,《办法》对开展QDII试点业务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的量化规定。如基金公司的条件是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的条件是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等。目前,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数量分别不到20家,相比58家基金公司和100多家证券公司的市场规模,能够申请开展QDII业务的机构只占到了很小的比例。《办法》还明确了QDII业务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概念,引入这一制度,主要是通过与境外投资顾问的合作,在资产配置、组合管理原则、风险控制等方面学习海外先进经验,从而逐渐培育国内基金公司、券商的跨市场组合资产管理能力。《办法》还规定,产品设计须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徵,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并从销售、投资、监控等多方面规定了防范各种风险的措施。为了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在投资运作范围中规定,QDII产品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从而为开展跨境监管合作奠定了基础。如果QDII在投资运作中出现了问题,或者是中国证监会需要了解QDII在海外的投资活动,它们就可以和当地监管部门有效联合,实行监管,切实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中国证监会颁布的QDII《办法》相对于以前以银行为中心的QDII办法,由于它是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定身打造的,因此自然没有股票投资份额的限制,这样能够真正起到培养国内机构进行全球化投资管理能力的作用,也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改变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靠天吃饭”的盈利模式和单纯依靠国内市场的盈利结构,为它们提供新的赢利模式和赢利渠道。另一方面,QDII的加快推出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QDII的开放,主要的用意在于让增长快速的中国资金具有投资全球的管道,并能够分散投资风险,进而释放国内过多的流动性,缓解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可以预期,在中国放宽QDII限制后,中国国内的热钱跨境流动将会增加,有利于改变资金单向流入中国的局面。自2004年以来,外汇占款超快增长引发的流动性过剩,导致人民币升值压力越来越强,国际热钱对人民币升值的投机潮是一浪高过一浪。为了克服流动性过剩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财政部再度大面积削减了国内商品的出口退税,这有利于从源头上根治流动性泛滥,而本次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放行QDII,则有利于从疏导的角度进一步缓解国内资金过剩和人民币升值压力。根据此前商业银行经营QDII的情况,虽然多数银行对于申请QDII业务比较积极,但是由于投资者担心人民币升值因素可能抵消境外理财产品的收益,所以银行系QDII产品的销售情况并不乐观。与之比较,基金、券商系的QDII产品无论是在可投资的境外市场范围,还是在具体投资工具上,都有更广泛的操作空间。比如在投资工具上,可以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票据、回购协议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票、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公募基金等资本市场工具以及与各种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甚至各种金融远期金融期权、金融期货和金融互换等衍生产品。另外,由于目前国内A股估值偏高,H股与A股相比有较大的折价,预计会有一部分投资者选择离开A股市场,通过QDII方式进入香港市场进行套利活动。尽管A股与H股两者在资金来源与交易机制上有很大的不同,两者之间的价格差无法完全消除,但是QDII的推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两者差距缩小,近期香港股市屡创新高,实际上就是这一市场预期的反映。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次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放宽QDII政策,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国政府全方位鼓励境内各个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的又一信号,这种投资既包括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也包括各种金融性的间接投资,今后中国政府将会从外交、外汇、税收、海关、信贷、保险以及多边双边合作等多个方面对境外投资给予支持,中国也将逐渐地由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国,这本身也是中国国际经济地位提高的一个象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