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杨文凯
北京两会如期结束,最大的看点莫过于人大全会高票通过《物权法》,为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公平环境和制度保障。神户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教授、著名法学专家季卫东先生接受本报采访,讲解了《物权法》之于中国的现实意义。季卫东认为,制定《物权法》,是在承认中国经济改革的现实成果以及社会现实条件的前提下,规范了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市场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创出新的平衡。
季卫东指出,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取得很大成就,已经触及到了所有制层面的问题。中国自1999年以来的宪法改正过程,就是向这方面迈进。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私有财产,但在中国现行的所有制体制下,私有财产权是不稳定的,缺乏保障的。核心问题在于,私有财产权面对国家权力的干预,需要得到制度性保障。中国法律也保障私人财产,但国家始终有权力也有能力改变私有财产的归属,因为法律规定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有先后优劣次序之分。
《物权法》强调,对私有财产权以法律的名义给予平等保护,这意味著私有产权与国有、公有产权一样,神圣不可侵犯,也就是说,国有、公有、私有之间不再存在差距。《物权法》的内容反映到国家体制上,是指政府的中立化,改变阶级统治的理论预设。《物权法》成立并实施后,其成效有三:
1、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收个人财产,但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审批,严格遵守徵收和徵用程序,并给予充分补偿。平等保护的原则,限制了国家权力;2、农村土地的物权认定,不在地方行政机构而在全国人大,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徵收补偿条件,这将促进民主决策的成形,基层民主决策将有效限制基层的行政权力;3、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30年为期,到期后当事人按照法律可以自动续约,个人的经营权不会被随意剥夺,这会让土地使用权长期化。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农民的生存权和个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有利于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安居乐业,从而使社会保持稳定。
季卫东表示,《物权法》出台经过激烈的社会争论,涉及国家利益流失问题,涉及姓社姓资问题,涉及意识形态问题。但总体看来,《物权法》出台有些晚了。其一,保护国家资产很重要,但这不是《物权法》必须认定的,正因为公有,所以民间企业不得不付出巨额费用才能获得使用权,造成企业经营成本的畸形上升。这些收入大多数并没有真正缴纳国库,国家根本无法从土地转让中获得充分利益,并以此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由此可见,治本的办法不是维护公有制既有格局继续为少数权势者提供寻租机会,而是真正改变所有权结构。至于现有条件下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这是公法性问题(如行政法等其他法规制度等来保障),应该与《物权法》的制定作业脱钩;其二,意识形态讨论脱离了中国的现实,改革开放30年来,随著私有化进程加速,私有财产已经出现,如果再不立法明确保护的话,一方面大量钱财用于消费不用于投资,导致社会风气穷奢极欲,另一方面资本转移海外,肥水外流,中国形成不了稳定的产业资本市场,国家和老百姓都得不到市场经济的实际利益。所以,《物权法》出台,就是用法律方法,把中国市场经济的成果和制度巩固下来。
《物权法》不成立,所有权就不安定,经济体制的深层改革就无法推进,下一步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无从做起。《物权法》明确保护私有财产权,同时也提出了限制国家行政权力的问题,有助于推动政体改革。
在激烈的社会论争中,有意见认为现有一部分私有财产来路不正,现在的社会分配格局也不公正,所以反对《物权法》出台。对此,季卫东认为,反对者的动机是好的,但解决问题的手法是不明智的。其实,不公平的社会现状,正是公有制下双重结构的产物,是公有制导致行政权力过大,才造成社会不公。面对现实,只有两种选择:一,能不能重新再来一次公有化,显然不可能;二,如果不能公有化,是不是容忍现有的差距和不公继续扩大,显然不愿意。因此,《物权法》是在承认既成事实的前提下,以法律手段保护私有财产,并使之还原到到公共利益中去。《物权法》的作用是缩小社会不公平,使国有财产私有化不再出现,并通过投资、纳税、提供就职机会等手段来实现社会利益再次分配,有利于弱势群体。在这同时,政府不能干预财产权,将大大减少腐败机会,使得社会发展更平稳更公正。
季卫东强调,《物权法》是中国一系列深层改革的出发点和前提条件。其原因在于:1、所有的财产权一律平等,意味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国家受到限制,行政权力不是全能的,而是有限的。国家决策必须经过民意检验,法治政府的要求自然就会提出来;3、所有的利益集团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否认了阶级统治,中国将不再是无产阶级对剥削阶级实行专政的国家,国家的角色不偏向任何利益集团,而是中立的。目前,中国的特色是公有财产比重大,国家管理的权力过大,但《物权法》成立后,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将形成井水不犯河水的局面,这将成为社会的普遍认识。
胡温新政以来,提出了民主法治的口号,《物权法》是整个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一步。中国民法典是分别制定的,包括《契约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按计划,中国将在2010年前编撰完成统一的《民典法》,所以本次出台《物权法》也保持了一定的弹性,保留了修善改进的馀地。由于或多或少受到现行体制和意识形态的限制,加上立法程序中的各种因素互动并要求妥协,《物权法》在立法技术上的成熟度、完美度不如合同法,这是无法否认的。但愿在民法典整体完工之际还有机会弥补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