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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用媒体做诽谤工具为法不容 / 《东方时报》败诉 赔款200万
日期: 03年11月1期
  本报讯 东京地方裁判所民事第50部裁判长奥田隆文於10月8日对《东方时报》发行者、株式会社东方INTANASIYONARU(代表取缔役社长何毅云)诬陷、诽谤罗怡文,造成名誉损害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庭裁定,被告株式会社东方INTANASIYONARU所属的《东方时报》因刊登不实报道,损害了中文产业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罗怡文的名誉,必须向原告罗怡文支付200万日元赔偿金。赔偿金从2000年6月29日起,按5%的年利息付清为止。为期近3年的《东方时报》诽谤罗怡文一案,终於由法庭给出了公正的结论。此前,日中通信社发行的《时报》也因相同的诽谤案而遭法庭判决败诉。
  据法庭判决书记载,由株式会社东方INTANASIYONARU发行的《东方时报》於2000年5月10日刊载所谓“中文产业”不正融资报道後,当事怠行交通怠行由总行派员来日调查事实真伪,并证实报道与实际不符。交通怠行於5月30日把正式调查结果发送东京各华文报社,澄清谣言,以正视听。
  同年6月上旬,中国人女性张丽叶在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指控当时正在国内的罗怡文等3人损害其名誉。罗因涉及民事诉讼而被人民法院暂时限制出境。
  但在同年6月28日发行的第281期《东方时报》头版,赫然刊出题为“《中文导报》乐乐中国经营者罗怡文被中国警方扣留并禁止出境”的报道。该报道肆意诽谤罗怡文暂时不能离境,是与所谓“中文产业”不正融资案有关,与涉及多起房地产诈骗有关,还与其在上海编辑制作色情刊物有关。在没有确认事实的情况下,该报道凭主观臆想,做出完全不实的错误报道,刻意制造罗怡文涉嫌刑事犯罪的假象,严重误导了读者视听,损害了罗怡文的名誉。
  原告方罗怡文认为,《东方时报》这种做法,使自己的社会评价趋於低落,且该报道并非出於公益目的,在报道内容上更有失真实,对原告构成恶意攻击,对个人名誉造成损害。为此,原告向东京地裁提出名誉损害诉讼,并向被告请求经济赔偿。东京地裁经过近3年的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於2003年10月8日做出了公正的判决。法庭裁定,被告因刊登不实报道,损害了原告名誉,必须向原告罗怡文支付200万日元赔偿金。原告方表示,被告因不服判决,可能提出上诉,但相信东京高裁也会做出同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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