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主角
一家银行—渣打银行。有150年历史的世界著名银行,在70个国家设有1,700多个分支机构,是中国境内最具影响力的外资银行之一。
一位商人—宋文洲.日本软脑集团创始人,第一个在日本主板上市的中国企业家。
他们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纠葛?一场史无前例的官司似已结束,一场新的斗争却正在发酵……
天价纠纷
在凯宾斯基酒店大堂,记者与宋文洲见了面,握手时他连说了三个“你好”,好像有一肚子的话要找人述说。眼前的这个人——宋文洲,如今已经成为了一个符号。他接近1亿元的理财投资,没有带来利润,却换来了一场官司,一场可能为日后的理财纠纷提供判例的诉讼。
账户余值不翼而飞
宋文洲呷了一口咖啡:“上星期我在日本,想用一笔小钱儿,打电话去转账,发现账户里剩余的400多万理财产品余值没有了。我打电话询问,渣打银行说钱是他们的,你说这叫什么银行。”
宋文洲提到的“小钱儿”,是他在渣打银行理财账户里剩余的理财产品余值,这牵扯到他与渣打银行始于4年前的一场官司。在这场官司里,宋文洲获赔5300余万,法院裁决渣打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并支持了宋文洲解除合同的请求。
宋文洲与渣打银行之间的纠葛,似乎应该就此了断。其时,他在渣打银行的理财账户上尚有400多万元的余值。若不是不久前宋文洲想起动用这笔“小钱儿”,也许之前的天价理财纠纷就无缘为公众所知。他惊讶发现,这400多万元被渣打银行划走了。
对于400万元,双方各执一词,渣打银行认为银行已依法如期、完全地履行了判决。宋文洲则认为法院的判决曾明确表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理财产品亏损后剩余的400多万元是合同中终止履行的部分,应属他所有。
也许400多万元对于宋文洲而言确是笔“小钱儿”。在之前与渣打银行的纠纷中,宋文洲打官司的花费就达到了1200多万元。
产品巨亏赎回被拒
回溯4年前,2008年宋文洲想用一笔钱进行短期投资,用他自己的话说,他对外资银行一直很有好感。于是,他选择了渣打银行,决定拿出6400万元人民币购买渣打银行的两款理财产品。在咨询中,渣
打银行工作人员为其积极推介了几款产品,并承诺“基本上是可以随时赎回”,“利润比较好”。
权衡之下他购买了理财产品“聚通天下”代客境外理财系列-「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投资」理财产品,该产品挂钩了4支股票,分别是花旗集团、美国国际集团、高盛、摩根大通。
随后宋文洲与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签署了中英文对照的《代客境外理财协议》,并委托其妹宋文英将理财款汇入为宋文洲设立的渣打银行北京分行理财账户。
2008年3月,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通过电话与当时在日本的宋文洲签订了《产品说明书》,并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办理了手续。
5月份,宋文洲欲实施赎回时,令他没有想到的事开始了。渣打银行工作人员先是建议不要赎回,之后则明确告之不能赎回。
暴风雨前的宁静结束了,2008年经济危机在这个时候降临,宋文洲名下的理财产品在随后的一年里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当其再次提出赎回时,被断然拒绝。
试想如果此时事态向另一方向发展:宋文洲坚持赎回,渣打银行在经济危机来临之前允其赎回,那么就成就了两个英雄。宋文洲可以骄傲地说:我预测了市场,躲过了危机。渣打银行也可以宣告:本行帮助客户理财,不仅没有亏损,还在经济危机前小赚了一笔。之后的种种难堪也就不复存在。从双赢到双输,只在一念之间。
几步伏笔手握证据
“购买这个理财产品3个月后我要求赎回,渣打银行一直在说等一等。我是第一个在日本主板上市的中国企业家,日本的法律很严,我走过来了,我知道做正事一定要有证据。”
应对渣打银行的拒绝,无奈的宋文洲开始了证据的收集。
擅用电邮
“开始本金还没有赔,客户经理不愿意让我赎回,客户经理是受上司指示还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我不知道,反正是一再拖延。于是我主动写电邮给渣打银行,书面的,如果渣打银行继续拖延客户指令,我就有证据了。可以电邮过去那个时间为准作为赎回要约。”
宋文洲用电邮的方式致电渣打银行,之后的往来也大都通过邮件的方式进行磋商,留存了证据。
巧探虚实
宋文洲知道自己处在很不利的境况,如果想要扭转局面,必须主动出击。他找到了渣打银行华北区的负责人。
“我立即从日本回来,找到渣打银行华北地区的总裁顾群辉,在渣打银行总部东方广场和他喝茶。我那个时候留了个心眼儿,没有告诉他产品已经赔了。这是需要策略的。我只说他们的职员告诉我产品
不能赎回,以前销售的时候明明说可以赎回,而且合同都写了。”
“渣打银行华北总裁明确表示该理财产品是可以提前赎回的。我跟他说:那你赶快管一管你们中关村支行吧,尽快让我赎回吧。那时产品已经亏损,渣打银行是要赔偿我的。到了晚上他一直不来电话,
我就打电话问他,他的声音马上变得很紧张,说宋先生我们正开会研究你这个问题呢。我们研究发现,你这个东西可能是不能赎回的。从那以后再也不理我了。”
宋文洲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次的谈话。记者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也只找到了这样一段话:“宋文洲致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工作人员王伟的两份邮件,用以证明2008年9月12日宋文洲与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上级主管领导顾群辉的通话中,顾群辉明确表示该理财产品是可以提前赎回的。”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对这两封邮件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王伟是向宋文洲推销涉案理财产品的理财经理,但在纠纷发生之前,已从渣打银行辞职,宋文洲得知消息后,也几次找到王伟,希望王伟能够出庭为自己作证。王伟最终没有出庭,但出具了书面证言,从而为宋文洲打赢这场官司提供了证据。
秘录合同
宋文洲知道录音合同的重要性,他向渣打银行提出备份要求,但是,渣打银行表示不能给客户备份录音,银行没有这样的规定。
宋文洲知道事情有些麻烦了,他马上转变策略,温和地找到渣打银行下面的职员表示他只是想理一理当时购买产品时是怎么说的,想听一下合同的细节。并且主动提出他本人不去,让自己的妹妹去听一下就可以。
“这个事咱们好好商量,能赔就赔,不能赔我也不能强求你们,我不是戒备你们,只是合同有一处记不清了,想再听一下,你们要是不放心,我叫我妹妹去听听可以吗,到你们银行去听。”
渣打银行的职员表示到行内来听一下可以。于是宋文洲让他的妹妹准备了录音笔装在包里,把包放在桌子上,将录音录了下来。
至此,宋文洲取得了最重要的证据——电话签约的录音。
宋文洲与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负责人王梅的通话录音:“你今天做的这个产品呢,它的理财编号是Q D S N0 8 0 1 2 E (CNY ),理财计划名称是渣打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银行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投资。然后这个产品呢,它的投资货币是人民币,然后这个票据肯定是不一样的,是以欧元而且是议价的,然后这个产品它的交易日呢,是2 0 0 8年0 3月1 2日,行使日为2 0 0 8 年0 3月1 2 号,生效日为2 0 0 8 年0 3月1 9号,到期日为2 0 0 9年0 9月2 1日。那么到期日结算日呢是到期日后约五个货币工作日,预计为2 0 0 9年0 9月28日。然后这个产品一共挂钩了4只股票,它们分别是花旗集团,美国国际集团,高盛,摩根大通。那么对这个产品它的一些收益
结构以及转换的条件,和转换以后的机构,你是不是都已经清楚了呢。”
王梅:“然后呢,第一个是市场风险。如果早市场变动时侯呢,你的本金是有可能发生亏损的。当然是不好的情况,你也有可能盈利是吧。这样子呢,是信用风险。因为这个理财计划呢,它也是与境外相连,所以说你是同时暴露在全球化和境外产品的发行人风险之下。如果出现了境外产品的发行人违约了的话呢,你也会发生本金的损失。下面是流动性风险。就是说这个产品呢,你是可以提前赎回的。但是当你提前赎回的时候呢,是不保证本金的,有可能发生损失。”
掌握了证据,宋文洲一纸诉状将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告上法庭。法庭之上,自然是针锋相对,剑拔弩张。
公堂之上
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宋文洲的诉讼请求:
1、解除宋文洲与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签署的《产品说明书》。
2、判令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退还宋文洲理财款本金。
3、判令渣打银行北京分行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渣打银行答辩称:
1、涉案产品合法、合规,且双方之间的所有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均系依法签署,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涉案理财产品分A、B两个计划组成。
2、合同并未约定在产品的A阶段宋文洲可以提前赎回产品,故宋文洲称有权提前赎回产品的说法不正确。合同有关提前赎回的约定,仅仅适用产品的B阶段,而不适用产品的A阶段。
3、根据《代客境外理财协议》约定和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宋文洲无权采取合同约定事项之外的提前赎回事宜。
4、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并无任何违反合同约定之行为,更无重大违约行为,故宋文洲以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渣打银行北京分行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审答辩
宋文洲向法院提交了宋文英与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人员王伟、洋的对话录音,在录音中,王伟称5月份宋文洲曾向银行提出过赎回请求。渣打银行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宋文洲提出过赎回要求,不能说明其具有提前赎回的权利。
宋文洲还提交了其与渣打银行于2008年4月签署的另一理财计划,该理财计划类型与本案理财计划类型相似,但在该理财子计划中A阶段明确写明“提前赎回:不适用”。而宋文洲购买的涉案产品并未标明“提前赎回:不适用”。宋文洲据此称产品说明书属于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未明确写明“提前赎回:不适用”的,应做“提前赎回:适用”解释。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从未向其提示过他购买的理财产品在A阶段不能提前赎回,故应认定涉案理财产品是可以提前赎回的。
对此,渣打银行向法院提交了宋文洲在缔约前与银行人员的往来邮件,用于证明双方在缔约过程中曾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充分讨论,宋文洲参与了产品的设计,且本案中的产品没有向不特定人提供,对合同条款亦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产品说明书非格式合同,无法得出宋文洲所诉的可以提前赎回的解释。
由于双方在电话缔约时采用了录音的方式,所以录音是本次案件中的重要证据,经法院询问,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承认电话缔约需要有电话录音,但在法院要求其提供上述录音的情况下,其表示不能提供。
渣打银行的“不能提供”是宋文洲没有想到的。宋文洲只好自己提交录音证据,宋文洲向法院提交了他翻录的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负责人王梅在推销该产品时与其的通话录音,录音中有“下面一个是流动性风险,你的这个产品,你是可以提前赎回的”的内容,用于证明银行当时告知其此产品可提前赎回。
但经法院通知渣打银行后,渣打银行表示庭审程序已结束,不同意对该证据质证。最后因上述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认为:
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错,有违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该过错与投资人宋文洲的投资损失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鉴于宋文洲已提出解除委托,无继续投资涉案产品之意愿,其要求返还投资本金的请求实质是赔偿投资损失,且其已实际形成投资损失,故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基于其上述过错在本案中应当就宋文洲已形成的投资损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范围,因宋文洲在子计划A阶段转换为子计划B阶段之前己知晓投资损失的发生,故在进入子计划B阶段后可提前赎回的情况下,宋文洲可以通过行使提前赎回的权利防止损失的扩大,故对于宋
文洲在子计划B阶段所受的投资损失不应计入赔偿范围之中。对于损失赔偿原则和金额的确定,虽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负有过错,但其不参与理财计划项下产品的直接操作,且宋文洲所从事的是高风险投资行为,其亦应当谨慎投资并合理预见相应的投资风险。
据此,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情况,酌定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赔偿宋文洲投资损失750万元。
二审答辩
宋文洲总结了一审的教训,进入二审后,立即提交了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法定负责人王梅于9:50向宋文洲销售涉案产品的通话录音,宋文洲表示该证据中王梅对涉案理财产品作过明确说明“你的这个产品呢,你是可以提前赎回的……”,“……本次电话录音将作为咱们本次交易的确认。” 以此证明:(1)涉案理财产品(包括A、B阶段)为可以提前赎回产品。(2)涉案理财产品的销售及确认,是以电话录音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确认以该次电话录音为准。 (3)宋文洲要求提前赎回合法有据。(4)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持有该份证据而隐匿不提交。
渣打银行认为:(1)王梅并非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的负责人。(2)王梅的录音时间并非9:50,9:50是王伟先录音的,然后王梅只是对王伟录音的核实。(3)该录音是在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录音基础上进行的转录,并非完整的录音。(4)对证明事项不完全认可。电话缔约仅是形式,录音仅是下单。双方有纸质的合同文本。录音不能证明宋文洲提前赎回的要求有合同依据。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没有隐匿不提交录音证据。
宋文洲向法院提交了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客户经理王伟的书面证明。宋文洲以此证明电话缔约中王梅确实说过涉案理财产品可以提前赎回,录音为交易的确认,而该录音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应予保留。渣打银行表示无法找到王伟本人,无法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
渣打银行提交了理财产品下单录音及复核录音,证明理财产品的购买采取的是电话下单的方式,工作人员王伟在电话中提及的内容是对双方事先约定的简单复述,而且王伟在电话中提到理财产品包括A、B两个理财子计划组成。A理财子计划1.5年,B子计划2年,2年内可以选择提前赎回。王梅给宋文洲的电话,是按照银行规定复核此前王伟和宋文洲是否已经通过电话。
宋文洲认为电话中并没有明确A子计划不能赎回,也没有明确只有B子计划能够赎回,在王伟电话录音的末尾,王伟说一会儿王小姐再给你打电话,宋文洲问还是一样的吗?王伟说是一样的。而且在王梅的电话录音中,风险提示部分说明是可以提前赎回的。
法院认为:
从合同解释的角度来看,应当认为理财产品是可以提前赎回的,A子计划也应解释为可以提前赎回。在宋文洲提出提前赎回的申请后,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表示不能提前赎回,并拒绝宋文洲提前赎回的申请,致使宋文洲遭受巨额损失。且根据证据,如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按照宋文洲的申请办理提前赎回申请,则宋文洲并不会遭受此部分损失。故应当认定此部分损失属于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拒绝宋文洲提前赎回申请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宋文洲以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产品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予支持。
渣打银行承担责任的具体金额。因在理财产品B子计划中,宋文洲可以根据约定提前赎回,故对在理财产品B子计划中的损失,应属于扩大损失,宋文洲不得就此部分损失要求赔偿。而在理财产品A子计划中,因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拒绝宋文洲提前赎回的请求,根据前述,应属违约,对此阶段的损失,应由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承担责任。具体数额应以宋文洲提出赎回申请之日至理财产品由A子计划转为B
子计划,首次开放赎回日的损失为准。
综上所述,宋文洲上诉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之处,二审予以纠正。
终审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8295号、第18296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宋文洲与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签署的(QDS N 08 012 E(CNY) ) 《产品说明书》;(QDSN08017E(CNY)) 《产品说明书》;
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宋文洲投资损失人民币三千二百二十一万零九百零二元四角六分;人民币二千一百万零六百五十三元二角二分;
四、驳回宋文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宋文洲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的上诉请求。
昂贵维权
作为个人与金融机构抗衡,恐怕要描述为以卵击石。金融机构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有坚实的专业根基。宋文洲在还没有起诉时已经开始咨询香港等地有经验的专业人士,进行取证工作,这些都要很大花费。一审、二审的律师和诉讼费占据了他大部分开销,尤其在二审阶段。优秀的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熟悉金融。
宋文洲维权前前后后共花费了1200多万元。如此昂贵的代价,有多少人愿意为此买单,又多少人能够为此买单?
昂贵的代价、煞费苦心的周旋换来了最后的胜利,但是宋文洲还有一场官司要打——400多万元的余值纠纷又令他怒火中烧,可谓余波未了,一波又起。
传统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解决办法,而金融消费属特殊领域,并非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其主管部门目前又没有设立专门机构。金融消费者实际上面临着“投诉无门”的尴尬。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英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认识到,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维护消费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推动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美国在美联储下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英国也决定在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中,成立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管局。
在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特别强调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孙工声在两会期间表示:通过对国内外金融发展形势的长期跟踪和对比研究,应该深刻认识到,应当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基础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护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理财行业的监管与规范,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自我保护。
步步惊心,亦是步步精心。事件依然在向前发展,最后的结局尚不能全观。究竟是理财机构步步错?还是投资者本该为投资损失买单?记者曾几次致电渣打银行与负责人沟通采访事宜,至发稿之日,渣打银行表示目前只能提供一份公开声明。
我是羔羊“无所畏”
《理财师》:您长期在国外工作和生活。据您所知,国外是否有类似的事件发生?
宋文洲:这也是我感觉非常生气的一个方面。在英美、在日本,银行不敢做这种事,因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不只是赔了,违约违法又欺诈弱小的行为,会被判决数倍于亏损的罚款。在国内,这些金
融机构似乎没有风险,因为有一大群律师为他们所用,有人甚至说他们在中国打官司从来没输过,“无所畏”。
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法官都会参考判例,对于没有前例的案子法官都是很谨慎的。我这起案子是法院的终审,是绝对有影响力的。希望能对中国未来的理财纠纷提供判例。
《理财师》:之前6400万的大官司您已经胜诉,为何现在选择为“小钱儿”公开这起事件?宋文洲:记得狼和羊羔的故事吗?狼为了吃到羊羔就说“你把我要喝的水弄脏了!”可怜的羊羔哀求说:“没有,我在河的下游啊。”狼暴跳如雷:“那就是你爸爸在上游喝过”,说着就把可怜的羊羔吞吃了。
我出生在山东威海的一个农民家庭,我父亲尽管没有学问,却向我心灵里注入了一个铁打的道义:不能欺软怕硬。
我公开这件事,不是为了泄私愤,更不是为了这点钱,这个大家一定要理解。我没这个动力,钱我可以不要,但我要个社会公道。这件事不是一件单独的事,也许还有很多受害者,老大爷、老大妈、没有经验的人,会吃哑巴亏。事情闹大后,渣打银行一直打电话要派律师,要来法务公关。之前几年渣打银行从来没有主动联系过我,视我为敌。我跟他们说找我可以,一定要有记者在场,也要有律师。这次他们能主动找我,我是高兴的。
《理财师》:您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是很有智慧的?
宋文洲:一定要告诉大家,维权不能蛮干,一定要有法律意识,要趁早收集证据,不能感情用事。我也知道有些投资者遇到类似的事,就找去银行上门闹事或者找媒体投诉。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走
法律途径,不要一开始就跟对方把关系弄僵。
通过这次官司,我发现国内的法律很不错。我长期在国外,也没找什么关系,完全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打赢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