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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有哪些?
日期: 10年03月2期
主持人问:有读者来信问,我们是持技能签证来日本工作的工人,才来两个月就感觉企业对我们的待遇和中介说的差距很大,特别苛刻。宋律师,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些保护工人的法律吗?
宋炜译答: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保障,为维护在日工作、劳动的广大华人的切身利益,特归纳有关日本劳动保护的法律如下:
(1)禁止对不同国籍、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的歧视(《劳动基准法》第3条)。雇主不得以劳动者的国籍、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为由,在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上给予歧视性待遇。
(2)禁止强制劳动(《劳动基准法》第5条)。雇主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从事违背其意志的工作。
(3)禁止中介榨取(《劳动基准法》第6条)。除法律特许,任何人不得以中介他人就业为职业而从中谋利。
(4)须明确提示劳动条件(《劳动基准法》第15条)。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提示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特别是关于工资、劳动时间及其它强制性规定事项,必须以明确的书面形式给予提示。
(5)禁止规定辞职违约金及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金等合同(《劳动基准法》第16条)。对于合同期未满的辞职者,禁止规定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的违约金。同时严禁预先约定损害赔偿合同。(《劳动基准法》第16条)。
(6)禁止解雇由于发生劳动灾害而病养的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19条)。原则上禁止解雇因工伤或因病疗养及其后30天之内的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19条)。
(7)解雇通知《劳动基准法》第20条、21条)。解雇劳动者时,原则上必须至少在30天之前事先通知本人。如果在30天之前没有通知的话,则最低必须支付未满30天部分的平均工资。但是,由于天灾等无法抗拒的原因、企业无法继续维持时及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而被解雇时,则不属于该范畴。但是,上述情况必须接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解雇通知除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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