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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吸管效应"提倡“共同开发” / 中国东海春晓油气田10月投产
日期: 05年06月1期
  本报讯(记者 杨文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法律部总经理赵利国和探查部担当经理王彦,于5月28日参加了“ 日本华人教授会议”成立二周年纪念研讨会,对中国在东海油气田开发事业进行了专题报告。赵利国明确表示,中国在东海开采油气资源,一贯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没有法律违规问题。中国的春晓油气田将按计划在今年10月正式投产。赵利国再次呼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日解决东海资源问题的正确选择。一同与会的王彦也通过具体的分析,否认了日本怀疑的“吸管效应”。
  赵利国说,中日两国共邻东海并有各自的海洋管辖权主张,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中方主张,根据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中方大陆架延伸至冲绳海槽;日方则提出所谓“中间线”。双方还存在钓鱼岛主权争议。上述分歧是客观存在,但维护东海稳定同样是双方利益所在。中方一贯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谈判求得东海划界问题的公平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海岸相向国在完成专属经济区划界前应本着理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安排,在此过渡期间,不危害和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根据这个精神,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中方就向日方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海域的设想,公开表明了中方愿以“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式解决同周边邻国间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立场。1979年,邓小平先生会见铃木善幸先生(时任自民党众议员)时表示:可考虑在不涉及领土主权情况下,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982年成立后,与日本石油界建立和发展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十几家日本公司先后进入中国海域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有些取得了成果。JEPEX等公司现在仍在中国南海珠江口生产原油。在开展中国海域合作的同时,中日两国石油界对共同开发东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都持积极态度,并为实现这一目标进行过长期磋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作为民间交流渠道的中方窗口,一贯致力于推动“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实现,在不同时期都曾按这一基本立场向日本石油界的朋友和合作伙伴表示希望进行有关探讨。中海油与日本石油公团从1982年起建立了高层互访关系,在每年两次的会晤中,几任中海油总经理和石油公团总裁多次谈及共同开发东海这一议题,直至1998年3月,时任中海油总经理的王彦先生向日方提议,以有利于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为出发点,选择东海浙东凹陷和台北凹陷(包括钓北凹陷)的部分区域作为共同开发区,并希望与日方协商确定具体方案。遗憾的是,这些建设性建议最后都未得到日方应有的响应。
  中海油作为国家公司,在东海海域进行油气开发也一贯从维护东海稳定出发考虑问题。至于2003年,中海油、中石化与美国两家公司签订的东海西湖合同则完全是在中国近海,所有石油作业都在毫无争议的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最靠东边的一口探井也远离中日争议海域约五公里,目的就是不希望引起争端,但日方还是频繁出动舰船飞机到我作业现场进行监视、侦察和骚扰,有时甚至进入无争议的中国海域50多公里。对此,中方表现了克制态度,以避免事态扩大。日方在无理指责、干扰中方的同时,以此为借口在争议海域单方面进行所谓“海底资源调查”,进而又提出“ 得不仿效中方做法,在‘中间线’以东采取必要措施”,向民间企业授予海域试开采权,使事态更加复杂。此外,日方还在各种场合宣传所谓“ 吸管效应”,称我开发活动“ 吸”走日本资源。由于中日在东海未划界,说“ 中间线”以东就是日本的资源,这个前提是根本不成立的。在此基础上,所谓“ 吸管效应”在地质意义上也是不存在的,而且春晓气田地质油田技术定义的含油气范围并未跨越日方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
  中国与邻国间存在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中海油作为中国国家石油公司,在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中不可避免地面临主权争议。我们多年来一直与周边国家的同行和朋友们保持沟通、平等协商,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努力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付诸实践。2004年9月,中海油与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了南中国海部分海域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2005年3月,又与越南油气总公司和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了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两个协议的签订在南海打破争议的坚冰,开共同开发之先河。我们有信心与南海周边其它国家继续开展类似合作,把南海建成和平、合作之海。我们也有信心通过协商对话与日本的朋友们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发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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