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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布
日期: 05年05月3期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金融债券。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符合人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符合人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及时补充其它金融机构的具体发债条件。除发行条件有所不同之外,金融机构发债申请、发行方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都是一致的,均可按《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人士认为,除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外,证券、保险、信托等其它金融机构发债也是可期的。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人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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