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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人伪证案宣判 吴淑珍判刑2年减刑1年
日期: 09年09月2期

  台湾检方侦办机要费案衍生伪证案,起诉陈水扁家族4人以及前101董事长陈敏熏,9月2日下午4时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扁妻吴淑珍判刑2年,减刑为1年;扁子陈致中、女儿陈幸妤、女婿赵建铭判刑1年,减刑为6个月;陈敏熏拒不认罪,判刑1年6个月,不减刑。

  台北地方法院庭长黄俊明表示,吴淑珍教唆伪证,陈幸妤、赵建铭及陈致中伪证罪成立,4人皆因自白表现,符合减刑条例,故获减刑。陈敏熏未获减刑原因是,其犯罪行为发生于2009年4月2日,不合减刑条例之减刑要件规定(按岛内规定,犯罪行为在2007年4月24日以前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获减刑),加上态度问题,故判刑1年6个月。

  吴淑珍因利用陈水扁任内请领国务机要费职务上的机会,搜集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平日消费所取得的发票,金额分别为新台币175946元、86944及78461元。

  高检署查黑中心侦办国务费案时,吴淑珍分别于2009年9月、10月间,在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接受讯问前涉嫌教唆陈幸妤等人到检方接受讯问时,虚伪证称相关发票是代父母购物馈赠、或代父宴客而取得,属因公支出的项目。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随后到查黑中心作证时,则分别作虚伪的证述,涉嫌违反刑法第168条伪证罪

  前101大楼董事长陈敏熏在陈水扁夫妇涉嫌收受贿赂安排大华证券董事长、101大楼董事长案中有虚伪证述之情形,涉犯伪证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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