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检方侦办机要费案衍生伪证案,起诉陈水扁家族4人以及前101董事长陈敏熏,9月2日下午4时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扁妻吴淑珍判刑2年,减刑为1年;扁子陈致中、女儿陈幸妤、女婿赵建铭判刑1年,减刑为6个月;陈敏熏拒不认罪,判刑1年6个月,不减刑。
台北地方法院庭长黄俊明表示,吴淑珍教唆伪证,陈幸妤、赵建铭及陈致中伪证罪成立,4人皆因自白表现,符合减刑条例,故获减刑。陈敏熏未获减刑原因是,其犯罪行为发生于2009年4月2日,不合减刑条例之减刑要件规定(按岛内规定,犯罪行为在2007年4月24日以前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获减刑),加上态度问题,故判刑1年6个月。
吴淑珍因利用陈水扁任内请领“国务机要费“职务上的机会,搜集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平日消费所取得的发票,金额分别为新台币175946元、86944及78461元。
高检署查黑中心侦办“国务费案”时,吴淑珍分别于2009年9月、10月间,在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接受讯问前涉嫌教唆陈幸妤等人到检方接受讯问时,虚伪证称相关发票是代父母购物馈赠、或代父宴客而取得,属“因公支出”的项目。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随后到查黑中心作证时,则分别作虚伪的证述,涉嫌违反“刑法”第168条“伪证罪”。
前101大楼董事长陈敏熏在陈水扁夫妇涉嫌收受贿赂安排大华证券董事长、101大楼董事长案中“有虚伪证述之情形“,涉犯伪证罪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