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财政部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
据了解,中国目前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5万户,其中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14.7万户,占98%。《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今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则暂时不向管理层转让。其中“ 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它成员,“ 转让”包括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
考虑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向企业“ 内部人”这类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暂行规定》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另外,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予以明确披露,并特别明确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它有利于管理层的类似安排。
对于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的身份问题,《暂行规定》规定,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须过“ 五道关”
一是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二是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三是管理层应当与其它拟受让方平等竞买;
四是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糇什?械挚郏ü?伊碛泄娑ǔ?猓?徊坏靡愿髦置?逖沟凸?胁?ㄗ?眉鄹瘢?br> 五是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管理层五种情况不得受让国有产权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糇什?模?br> 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据了解,中国目前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5万户,其中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14.7万户,占98%。《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今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则暂时不向管理层转让。其中“ 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它成员,“ 转让”包括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
考虑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向企业“ 内部人”这类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暂行规定》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另外,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予以明确披露,并特别明确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它有利于管理层的类似安排。
对于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的身份问题,《暂行规定》规定,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须过“ 五道关”
一是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二是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三是管理层应当与其它拟受让方平等竞买;
四是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糇什?械挚郏ü?伊碛泄娑ǔ?猓?徊坏靡愿髦置?逖沟凸?胁?ㄗ?眉鄹瘢?br> 五是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管理层五种情况不得受让国有产权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糇什?模?br> 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