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盈)由藤田宙靖担任审判长的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于5月26日就两起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中国的日军遗留化学武器受害者等22人提出的两起上诉。至此,两起历时均超过10年的要求日本政府赔偿的中国原告就此败诉。据原告的代理人介绍,还有两起类似的讼诉正在东京地方法院审理。
这两起诉讼分别开始于1996年和1997年。1974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航道局职工李臣与其它几名工作人员正在船上作业时,突然吸泥泵发生故障不转了,他们赶忙用手动起重机将吸泥泵吊了上来。谁知,吊起的吸泥泵里竟吸进了一枚炮弹,弹头已坏掉,不断向外流出黑色的液体,并染到了李臣等人的皮肤上。
事发30分钟后,几人开始感觉呼吸困难、口乾舌燥,并相继出现流泪、流鼻涕、恶心想吐的症状。这次“意外接触”后,李臣的双手及全身长满了大大小小的水泡,头上的泡有鸡蛋般大小,手上的水泡像一串串葡萄,破裂的水泡里冒出黄色的液体。
病情反覆发作使李臣不得不周而复始地入院治疗。直到现在,后遗症还一直折磨著他:嘴角流血沫,唾液紫红,嘴里发苦;浑身无力,有时呼吸困难;头皮反覆糜烂,天一热就渗出液体;手指间还有新肉粘连,有时从中渗出液体。家里因失去李臣的收入而变得异常拮据。心怀愧疚、不堪痛苦折磨的李臣曾喝下4瓶烈性敌敌畏,幸亏被及时发现,抢救3天3夜才捡回了命。而同是受害者的肖庆武则不幸不治身亡。
1996年12月,此次事件的13名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的中国受害者及死者家属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赔偿2亿日元。2003年9月,东京地方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日本政府在处理中国遗留化学武器问题上态度怠慢,未尽到防止造成伤害的义务,判处日本政府向原告赔偿1.9亿日元。但2007年7月,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以毒气弹遍布中国各地为由,认为“防止受害的可能性算不上高”,以不能认定日本政府未向中国提供相关信息与遗留化学武器伤人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为由,改判原告败诉,但表示“期待在综合的政策判断下采取公平的救济措施”。
1997年10月,另外5名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中国受害者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赔偿8000万日元。2003年5月,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日军在中国遗留化学武器对人造成伤害的事实,但以日本政府难以在主权不能涉及的中国回收化学武器为由,驳回原告诉求。2007年3月,东京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二战期间,侵华日军在中国遗留了毒气弹等大量化学武器,这些武器的意外爆炸和毒剂泄漏导致许多中国居民死伤。由中国受害者在日本提起的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诉讼案到目前为止共有4起,除上诉两起已经结审外,还有两起在东京地方法院进行审理。据原告的辩护团表示,此次日本最高法院驳回第一次和第二次诉讼案上诉,或许会对今后的类似诉讼案造成影响。
而在政府层面,截止到2008年底,日中两国政府的代表就处理日军在华遗留化学武器的问题举行已举行了12轮工作会议。双方确认将继续在遗留化武较为集中的吉林省哈尔巴岭合作处理毒气弹。据推测,哈尔巴岭埋有30万至40万枚化学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