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其公派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的变化而变化,仍须遵守国家关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改读学位,但如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完成了出国前规定的进修或研究课题计划,在国外的导师和学校愿授予学位,可以接受。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
单位公派以派遣在职人员出国进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为主,很少派在职人员出国攻读学位。在学本、专科大学生和研究生一般不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来源,可分为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利用国内外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
学成回国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回原选派单位工作,如原系在学人员,由原选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工作。
(3)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有关规定
少数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业务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的留学期限,应经过批准,但在延长留学期限内,不能改变留学身份。延长留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或半年以内者,须提前1个月由本人持国内派出单位同意信件,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由使、领馆审批。
(4)对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有关规定
博士后研究是指在某些国家的一些学科中获得博士学位的中国公派出国研究生,不改变留学人员身份,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申请到“博土后研究”职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本专业研究的情况。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只能进行一次,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为一年半。
申请者必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半年前向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申请表”,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结束后的回国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同学者,在批准出国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并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其受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年限,在国内计入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有关规定
公派出国大学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3年以上的,满2年(其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
其他详情请参照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