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约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条款一般包括:
(1)交易数量和单位条款。每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数量和数量单位,统称“交易单位”。
(2)质量和等级条款。商品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质量等级,一般采用被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商品质量等级标准。
(3)交割地点条款。期货合约为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指定了标准化的、统一的实物商品的交割仓库,以保证实物交割的正常进行。
(4)交割期条款。商品期货合约对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规定,一般规定几个交割月份,由交易者自行选择。
(5)最小变动价位条款。指期货交易时买卖双方报价所允许的最小变动幅度,每次报价时价格的变动必须是这个最小价位的整数倍。
(6)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条款。指交易日期货合约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幅度,达到该幅度则暂停该合约的交易。
(7)最后交易日交款。指期货合约停止买卖的最后截止日期。每种期货合约都有一定的限制,到了合约月份的一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约的买卖,准备进行实物交割。
除此之外,期货合约还包括交割方式、违约及违约处罚等条款。
期货上市品种,指期货合约交易的标的物,如合约所代表的玉米、铜、石油等。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于做期货交易,在众多的实物商品中,一般而言只有具备下列属性的商品才能作为期货合约的上市品种:
一是价格波动大。只有商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意图回避价格风险的交易者才需要利用远期价格先把价格确定下来。如果商品价格基本不变,比如,商品实行的是垄断价格或计划价格,商品经营者就没有必要利用期货交易固定价格或销定成本。
二是供需量大。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是以商品供需双方广泛参加交易为前提的,只有现货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范围进行充分竞争,形成权威价格。
三是易于分级和标准化。期货合约事先规定了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因此,期货品种必须是质量稳定的商品,否则,就难以进行标准化。
四是易于储存、运输。商品期货一般都是远期交割的商品,这就要求这些商品易于储存、不易变质、便于运输,保证期货实物交割的顺利进行。
根据交易品种,期货交易可分为两大类: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以实物商品,如玉米、小麦、铜、铝等作为期货品种的属商品期货。以金融产品,如汇率、利率、股票指数等作为期货品种的属于金融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