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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薪酬的制度困境
日期: 2009/05/03 22:41 评分: 10.00/1
魏君贤/文

  随着中海油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傅成玉“曝出高薪”话题转入“收入上缴”话题,关于国有控股公司高官收入的群情激愤渐渐得以宽慰和平息。这样的新闻花絮每天都有,毫无疑问,它们会在时光流逝中淡出人们的视野。但是,在一个国有经济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经济体中,关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包括高管薪酬机制的讨论和探索,必将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有趣话题。

  关于“收入上缴”,据坊间广泛报道的中海油总公司新闻负责人的说法,其来龙去脉如下: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国家为推动石油行业在海外整体上市,特批中海油为先行试点,以红筹形式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在当时历史背景下,为了消除海外投资者对中国企业的投资顾虑,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中海油按照国际惯例和香港公司的标准,设计了包括公司高管薪酬、期权激励在内的一整套公司治理和激励机制,并定期向资本市场进行披露。实际上,所有高管层成员从2001年上市第一天开始,就把董事会批准的收入捐给了母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因而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高管薪酬仅为“名义收入”。

  如是看来,在“2001年中海油上市第一天”,捐出收入的高管,还应包括时任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现任海南省委书记、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卫留成。根据人民网“中国机构及领导人资料库”,卫留成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职务到2003年10月,然后转任海南。

  业绩突出的大型国企负责人出任中央和地方政府高级官员,是长期以来组织人事部门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之一。不过,这也凸显了国企高管在公司法律制度及治理结构、聘用合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正式规范之外的非正式规范激励体系——党务及行政官阶晋升制度。

  在当下中国的社会规范(Social Norms)中,国企经营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制度与其说是非正式规范(Informal Norms),不如直接称为正式规范(Formal Norms),因为它作为统一的干部人事制度之一环,长期以来一直被严谨细密地执行着,并为广大国企高管所孜孜以求。但在海外上市公司化转型的过程中,正式的行政官阶体系被隐藏、被非正式化,取而代之以“公司高管层薪酬、期权激励在内的一整套公司治理和激励机制”。

  从国企高管薪酬事件中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这种模拟市场的公司化转型远远未臻完善。新近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仅负责对由其直接任免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并未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薪酬标准的对象,扩展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更未扩展到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等企业高管人员。此中情由,凸显了立法者赋予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独立考核、奖惩企业高管并确定其薪酬标准的立法意图。

  然而,在国企高管仍然通过政府及党务机构政治任命的大背景下,这一尚未生效实施的法律,已然遭到现实的无情嘲讽——财政部作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因应金融危机中的政治压力,于2009年4月7日发出《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高管薪酬问题直接予以政策指导,并且要求“其他非国有金融机构”一应比照执行。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99/103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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