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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与分利集团
日期: 09年11月1期
■ 邓聿文

  今年7月,中国一个名叫张海超的打工者为了向自己所服务的企业和当地卫生部门证明自己在这家企业打工期间得了肺炎,不得已要医生为自己开膛验肺,此事引起人们的震惊。然而,时隔三月,相同的一幕又出现了,不过这次的地点换作了上海。一个名叫孙中界的司机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开“黑车”自断手指,由此揭开了上海交通执法行业流行已久的“钓鱼执法”黑幕。
  尽管在强大舆论压力下上海地方政府撤消了交通执法部门原来的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道歉,但事情并未结束。倘若一个政府为了经济利益,有意挖一个陷阱,诱使公民去犯罪或者诬陷公民有罪,这个政府事实上已经在道德上破产了。而在中国,类似“钓鱼执法”这样的情况,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
  “钓鱼执法”的直接诱因是执法部门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中国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门,由于冗员过多,政府财力有限,不可能做到用财政把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养起来,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让这些部门去创收。对于政府来说,它惟一或者主要的资源就是权力,这就为权力参与市场打开了方便之门。创收的方式,除了提供一些民众不需要的强买强卖的“服务”外,更通过设置行政许可、制定行业准入标准等管制手段收取费用。罚款自然也是创收之一种,而且在很多情况下,罚款是执法部门更乐意采取的方式。因为罚款更直接体现了权力的强制性和惩罚性,且事实上来钱也快。有了这种“激励”,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就创造出花样繁多的罚款方式,因此,“钓鱼执法”的出现不是偶然的。
  可见,这里形成了一条清晰的利益链。利益链的始端和源头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因对一些部门的财政拨款不足,因此寄望于其通过创收来弥补;中端是执法部门,执法单位创收多少与单位和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创收越多,单位提成和政府财政返回的就越多,领导和员工的奖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执法人员,单位又将创收任务分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与个人奖金、福利、考核、提职加薪、评优等挂钩。这样就在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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