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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提诉40年一朝打回原点 最高法院驳回光华寮诉讼
日期: 07年04月1期 评分: 1.00/1

本报讯(记者 杨文凯)日本最高法院于3月27日,对日本国内既存时间最长的民事诉讼案——提40年、控诉20年的“光华寮诉讼”做出最高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藤田宙靖裁判长在判决中指出:伴随著1972年《日中共同声明》生效,本案原告方台湾当局不再是代表中国国家的政府,从而自然丧失了作为诉讼原告的资格和权限。台湾当局在一审、二审判决中获得的胜诉被撤销,该案重新发回京都地方法院,以待重新审理。

光华是位于京都市左京区的中国留学生宿舍,建于1932年。二战期间,京都大学以租赁形式提供给中国留学生作为宿舍。1952年,日本政府与台湾当局缔结了《日华和平条约》,台湾“国民政府”派代表团驻日,并买断了光华房屋产权。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支持中国的生与台湾当局之间产生政治分歧和纠纷。台湾当局于1967年以“中国政府”的名义提出起诉,要求留学生搬出宿舍,归还光华。就在一审过程中,1972年9月,日本与中国实现邦交正常化,同时与台湾政府断交。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根据《日中共同声明》,裁决“光华的所有权从台湾转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驳回了原告方台湾的诉讼要求。对此,台湾不服,提出上诉。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指出:“台湾当局在日本还承认其代表中国合法地位时,就取得了光华产权,虽然日本对中国的承认有所转移,但不能说台湾方面就丧失了所有权”,从而取消了一审判决,退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一审判决台湾方面胜诉,引起中方强烈反弹;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审也驳回了在住中国留学生的控诉要求。1987年3月,中国留学生继续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此后该案进入漫长的冬眠期,迄今休审长达20年。光华诉讼提起40年,该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已经20年,成为在最高法院备案处理的最古老的既有民事诉讼案。本次,最高法院做出三审司法解释,认为在《日中共同声明》生效后,台湾当局不再是代表中国的国家政府,台湾也自然丧失了原告的资格和权限,从而把提诉40年的光华诉讼案打回原点,有待重审。

最高法院的释法结果,以及最终释法时间,引起了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认为,日本虽然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但在政府有意推进日中友好的氛围下,司法系统做出相应的配合,不难理解。对光华归属权的最终裁决,算是日本方面在“一个中国”原则和台湾问题上,对中国给出的一个政治交待。早在80年代中日政治蜜月期,光华案就是为数极少的涉及中日关系政治基础、引起过重大关注的诉讼案之一。

日方在事隔20年后重提该案,并给出终审司法意见,又适逢中国总理相违七年重新访日前夕,被视为有利于改善两国关系的善意之举。

光华诉讼的法律争论焦点在于:1、台湾当局作为诉讼原告当事方,是否还具有与起诉时相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2、在日中复交、日台断交以后,台湾在海外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应归由中国政府继承?1987年3月,中国留学生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后,最初5年还有几次法庭审议活动,其后则归于沉寂,几入尘封状态。20年后,日本司法重提光华案,最高法院给出的结论已明确回答了以上两大焦点,其依据就是《日中共同声明》。最高法院的释法结论,回避了光华案在日中之间发展成外交问题的可能,或为温家宝总理访日破冰之旅预置了良好的氛围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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