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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拟将“安宁死”制度化
日期: 2011/01/05 12:09
  台湾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前天初审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草案,明订病人经诊断确定为“末期病人”,且亲属也签署“终止心肺复苏术同意书”,医师就可以移除呼吸器,让争议多时的安宁临终跨出制度化的一大步。

  “安宁缓和医疗”指的是尽可能免除病患痛苦,拒绝不必要心肺复苏术等急救,如插呼吸管、心脏电击及打强心针等。台湾医疗界将它和“安乐死”区别开来,“安乐死”虽然同样以减少病患痛苦为出发点,但是透过特定方式刻意提早结束病患生命,“安宁死”则是指让疾病自然进行而死亡,不加工致死,也不强行延续生命。

  台湾社会对于《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数十年来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尽管社会普遍认为要让临终病人尊严舒服地走,但放弃急救却存在极大的道德争议。

  台湾最受关注的植物人王晓民一躺近半个世纪,去年三月病逝高雄。这名明星学校高材生在1963年因车祸意外重伤成植物人。她的母亲担心自己死后无人照料爱女,在80年曾向立法院请愿,要求速订安乐死法律,让女儿能解脱残酷的病痛折磨,这在立法院引起激烈辩论。

  日前,台北市又发生83岁王敬熙不忍患有帕金森氏症妻子为病折磨,狠心喂妻子昏迷药后,用铁鎚将螺丝起子敲进她前额头“钉死”的惨剧,震动台湾社会,终于让台湾朝野凝聚共识,由51名立委提案连署修改相关条例,并在前日初审过关。虽然修改条例须通过二审、三审,但是一般能初审通过,表示立法院内已取得了基本共识,通关有望。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宁缓和条例精神,这次修法也将“安宁缓和同意书”的效力直接移转到台湾人看诊时使用的保健卡上。未来只要民众签署“安宁缓和同意书”,卫生署就会自动在健保卡上加注“愿意接受安宁缓和医疗”,效力等同同意书正本。若不幸发生意外病危,医院能在第一时间掌握病患的个人意愿。

  《中国时报》报道,修订的条例明订,当病人在两名专科医疗师诊断确定为“末期病人”后,再由配偶、成人子女及孙子女、父母及医疗委任代理人一致共同签署“终止心肺复苏同意书”,并经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医师就能在法律保障下,停止进行心肺复苏术。不过,执行前提是不违背病人昏迷前的意愿。

  为了避免亲属谋财害命,修正案也明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成员,除了医师之外,伦理、法律专家及社会人士都必须参与,且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可能适用安宁缓和条例的末期病患包括因慢性病导致多重器官衰竭;癌症末期全身转移;爱滋病末期全身转移;失智症第四期意识昏迷;无法再拖延二至四周将临终的病人等。植物人则不适用此法规范。
  社会团体和医疗界针对修订条例仍存有疑虑。安宁照顾基金会执行长张嘉芳认为,初审版本虽然看起来对病人权益严格把关,但需要父母、子女、配偶三方一致同意,条件严苛,执行上有困难,万一家属其中一人联络不上,就不能执行。

  有医师则担心,万一处理不慎会招惹医疗官司。卫生署医事处处长石崇良表示,未来末期病人不实施心肺复苏须经过上述的三道程序把关。只要其中一个要件不通过就不得施行,条件严格,应可降低疑虑。他认为作法严谨是必要过程,待大家疑虑渐消,才有逐步开放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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