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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修订前后对比
日期: 10年07月2期 评分: 0.00/1
编者按:

2009年7月15日,日本国会通过了“出入国管理法及难民认定法”的修改。伴随著“出入国管理法及难民认定法”的修改,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于2010年7月1日起更新。
新修改的入管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外国人研修生来日学习两个月日语后,从第3个月开始可以和企业签订雇用合同,工作时间最长3年。对于每年大批来日研修的中国人研修生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由此,他们将作为正式的“劳动者”,受到日本相关劳动法令的保护。
长期关注研修实习制度、报道研修生在日生活和工作状况的《中文导报》,特刊发专版,就制度修改前后的变化进行对比性报道,分析新制度出台的背景,并邀请专家进行解读。期望能为在日中国人研修生、实习生提供帮助。
新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1、讲习的时间、内容与要求
讲习时间原则上占技能学习1号整体时间的六分之一。如果在国外已经接受了1个月以上且超过160小时讲习的,可以占技能学习1号整体时间的十二分之一以上。
讲习内容:(1)日语;(2)有关在日本的生活常识知识;(3)技能实习生法律保护方面的必要信息等。即:入管法、劳动基准法等相关法律、不法行为应对方法,技能实习生法律保护方面的必要信息等。此项只能在日本学习,要求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授课;(4)有助于顺利开展技能学习的知识。
实施讲习的要求:“讲习”必须要通过教室学习实施(包括参观),不得包括在实习工场的生产线等商业生产设施中进行的机械操作教育和安全卫生教育。
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1号B”中,技能实习生和技能实习机构间的雇用关系,将在完成法务省令规定的讲习时间后生效。
2、禁止派遗机构收取保证金、违约金等
过去,派遣机构曾以防止失踪为名、向研修生收取高额保证金,成为研修生的经济负担,也因此助长了研修时间外的工作及非法就业。为此,新制度规定,禁止收取保证金、违约金等。
3、监理团体应强化指导、监督和支援体制,做到运营管理透明化。
新制度规定,至技能实习生在结束技能等学习活动为止,监理团体都要对技能实习生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援。监理团体的主要作用是:
(1)由具有一定经验及知识的专职管理人员制定技能实习计划;
(2)管理人员至少每月一次访问、指导实习实施机构;
(3)管理干部至少每三个月实施一次监察并向地方入管局汇报;
(4)构建与技能实习生的咨询相对应的体制(配备咨询员等);
(5)制定技能实习生的回国担保措施(确保回国旅费等)
(6)技能实习生在实习实施机构的技能实习无法继续时,努力为其转入新的实习实施机构;
(7)征收监理所需费用时,要向被征收机构明示金额及用途;
(8)禁止直接或间接让技能实习生负担监理所需费用。
4、监理团体等如发生重大不正当行为时,中止接收时间被延长,并新增违规情节的规定
(1)根据不正当行为的内容,中止接收时间分为5年、3年或1年。如发生以下重大不正当行为时,中止接收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时间将延长到5年。即:有暴力.威胁.监禁行为;没收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明书;不支付工资等;明显存在侵害人权的行为;使用.提供伪造材料。
(2)有下列情形者,将不允许接收研修生.技能实习生。
A、接收机构或其干部因违反入管法或劳动关系法令等接受刑事处罚,自其执行期结束或刑满之日起不满5年者;
B、接收机构的干部,在过去年5年中曾作为其它机构的干部从事过技能实习的监理等工作,其间该机构由于存在违规行为受到中止接收技能实习生的处罚,且被中止接收的时间尚未结束者;
C、派遣机构或其经营者,在过去5年中曾发生过使外国人不正当地获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等为目的,指使或提供伪造涂改文件等行为。
5、实习实施机构的责任
(1)有计划地实施技能实习。技能实习生的入境目的是学习技能,因此需要在实习开始前对技能实习计划的内容进行详尽说明,使他们理解。同时,为了确认计划完成情况,有必要制作技能实习日志。
(2)工资的支付。必须依照包括最低工资法在内的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向技能实习生支付工资。如果让技能实习生进行时间外和假日劳动,要按照规定比例增加工资。同时,如果从工资中扣除伙食或住宿费,双方需要根据劳动基准法签订劳资协议,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3)禁止用不正确的方法进行管理,不得以防止技能实习生失踪等现象为借口,禁止技能实习生从宿舍外出,或扣押技能实习生的护照和外国人登录证明书。此外,禁止技能实习生拥有手机电话或会见来客,造成其与家人或朋友间联系困难等也属于用不正确方法进行管理。
6、其他新的规定
(1)实习实施机构应将有关技能实习的实施情况制成书面材料,并必须保存技能实习结束后一年时间。
(2)监理团体应将有关讲习的实施情况制成书面材料,并必须保存技能实习结束后一年时间。
(3)团体监理型接收技能实习生的情况下,技能实习结束回国或不能继续在实习实施机构进行技能实习时,监理团体应立即向地方入国管理局汇报告其情况及其应对措施。
(4)实习实施机构在技能实习生开始技能等活动前,采取提交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有关的保险关系成立的材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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