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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侵权雅马哈 最高人民法院判日企胜诉
日期: 07年06月3期

  本报讯(记者 杨文凯) 就在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之际,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5日终审判决浙江华田工业公司等4家企业侵犯了日本著名摩托车生产商雅马哈的商标权,并责令中方侵权企业赔付830万人民币。这起为期5年的旷日持久的诉讼,被视为中日围绕知识产权问题的代表性案例。日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做出历史性判决,有助于日本企业放心大胆地投资中国;中方专家赞同本次宣判结果有利于展示中国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6月5日的判决内容有:1、被告中国企业侵犯雅马哈的商标权;2、被告企业必须在行业杂志上刊登道歉广告;3、被告企业须支付830万人民币(合1亿3200万日元)的赔偿金,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企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支付的最高金额赔偿金。

  浙江华田工业公司生产摩托车,利用在石川县登录所谓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名义,从以上皮包公司那里接受了日本YAMAHA商标使用权,用于生产50-150CC的二轮车。2000年11月事件被揭露后,华田工业等屡屡以各种藉口和手法掩盖并否认侵权事实,成为日中知识产权交涉过程中的典型案例。

  日本的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发现注册商标被侵权后,于2001年9月在日本起诉获胜;2002年10月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诉;2005年9月,日方取得一审胜诉,华田工业等提出上诉,终至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使该案尘埃落定。

  中国汽车工业在发展过程中发生侵犯日系商标的案例不止这一起。重庆力帆实业公司盗用HONGDA商标生产摩托车,也在2004年被判侵权而赔付147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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