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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妮案﹄二次开庭 / 王志文代理人称剧组有税务丑闻
日期: 04年11月2期
  11月2日,电影《芬妮的微笑》投资方辽宁金通集团公司起诉著名电影演员王志文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期间爆出猛料。由于王志文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芬妮的微笑》剧组涉嫌有“税务丑闻”,建议法院向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出具司法建议对此事进行调查,原告辽宁金通公司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如果被告方“ 税务丑闻”的说法不能得到证实,原告方将再追加控告王志文名誉侵权。
  当天的庭审几乎成了各方发表各自声明的“战场”。主审法官首先宣布由于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法庭决定追加《芬妮的微笑》外方投资人奥地利SK影视制作公司为本案共同原告,并提出SK公司已经就法院的意见书回复答复函。SK公司的回复声明称:“ SK公司享有《芬》剧合拍协议规定的所有权利,SK公司不放弃、不转让这些权利;SK公司不会参与无论以什么名义对王志文提出的起诉;SK公司认为王志文没有违反合同,也没有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演员对影片表示遗憾,是其自由思维权利的使用,并不涉及影片的质量和水平,SK公司尊重演员发表各自观点的自由。SK公司郑重声明:SK影视及其代表,与有关(《芬妮的微笑》)剧组的“税务丑闻”一事无关。”
  针对奥地利SK影视公司的声明,本案原告辽宁金通公司的代理人也拿出了两份新证据,一份是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与奥地利SK影视公司合拍电影《芬妮的微笑》的合作协议,以此证明双方在合作之初对于影片的版权早有约定──SK公司根本不享有《芬》剧在亚洲的版权,所以SK公司无权对损害中方投资人利益的王志文演出合同纠纷说三道四。第二份证据是开庭前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出具的声明。该声明的主要内容是:奥地利SK影视公司只享有电影《芬妮的微笑》欧洲地区的版权,无权干涉该片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权利,也无权涉及中国境内的演出合同纠纷。王志文是否违反演出合同只与中方有关,与奥方无关。紫禁城影业公司认为王志文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包括紫禁城影业公司在内的投资方利益,紫禁城影业公司已经把诉讼权利转让给辽宁金通公司。
  《芬妮的微笑》是由中国和奥地利共同投资合作拍摄的影片,其中奥地利方投资95万美元,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投资300万元人民币,辽宁金通公司投资250万元人民币。身为男主角的王志文却在影片首映式上放言炮轰该片,引起中方投资人强烈不满,辽宁金通公司遂以违约不参加宣传、诋毁影片、损害投资人利益为由对王志文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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