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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可在境外享受的 / 领事保护和领事服务(四)
日期: 03年06月2期
Q:中国驻外使、领馆不能提供的领事保护和服务
A:●不能为您申办所在国签证和当地居留证。
●不能为您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工作许可证。
●不能干预法庭的审判程序,不能超越所在国法律和法规袒护您的违法行为。
●不能仲裁您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不能出具任何带有仲裁性质的函件。
●不能替您出面解决您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
●不能帮助您在治疗、拘留或监禁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佳的待遇。
●不能为您支付酒店、律师、医疗及旅行(机/船/车票)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不能将您留宿在外交或领事机构内或为您保管行李物品。
●不能为您购买免税物品。
Q:中国公民要求领事保护时 承担哪些义务?
A:当您要求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您所提供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虚假陈述会给领事官员帮助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带来困难,而且将导致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公民对领事保护应消除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一:中国驻外使、领馆是中国公民理所当然的庇护所。
  有一部分人认为,中国人在接受国遇到刑事等案件时,可以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庇护。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使、领馆对本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都无庇护权。中国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请求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协助,但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这样做不仅无助解决问题,还会使问题复杂化,甚至引起外交争端。
  本国公民可以到本国使、领馆寻求帮助,但不能无理取闹,扰乱使、领馆正常秩序,甚至围攻使、领馆,对领事官员进行恐吓,这些行为都触犯了国内和国№有关法律,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规定,使、领馆馆舍及外交、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保护使、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领馆安宁或有损使、领馆尊严的行为。
  误区二:领事保护是万能的。
  使、领馆的领事保护是有限度的,受到诸多条件和因素的限制:首先,使、领馆在接受国没有行政权力,更无司法权力,不能使用强制手段。使、领馆对本国国民的保护,无论是探视还是交涉,实№上是依据国№法准则、国№惯例等督促接受国执法机关依法行事,公正公平处理;其次,领事保护涉及国№法、接受国和派遣国法律,情况十分复杂,使、领馆对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时,不能超越其执行领事职务的权限。
  误区三:使、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可以起诉有关领事官员。
  驻外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所进行的外交交涉是外交行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公民不能因外交交涉不成功而起诉外交行为,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复议法》也不适用於外交行为。
                        (待续 以上由中国驻日大使馆领事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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