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可以申请永住?
东京都读者林伟鸣来电询问,看见周围朋友都申请永住了,自己也很想申请,但不知道究竟有什么条件。
答:按照入管法规定,外国人申请永住有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品行善良”、“有足够独立生计的资产和技能”,再加上“法务大臣认定申请者永住符合日本利益获得承认,下达该许可”。
首先,对入管法规定的上述两项基本要件作说明。如果申请者是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的配偶、子女的话,不需要符合上述条件,这是从缓和在日本生活基盘明朗化外国人的要件和在留资格上对家庭安定化给予考虑的。
“品行善良”指的是:除了没有前科,没有因少年法受到保护处分的经历,并且在日本履行纳税等公共义务之外,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受到当地居民和社会的批评。
“有足够独立生计的资产和技能”是指:申请者的日常生活不需要政府负担,此外,从该资产和技能还可以预料到将来能够在日本安定生活。这不仅仅指申请者个人具备,还包括由父母、配偶组成的家庭也要满足能在日本继续安定生活的要件。
“法务大臣认定申请者永住符合日本利益获得承认,下达该许可”指的是:给申请者下达许可必须认定其对日本社会、经济有益。因这个判断是根据国土条件、人口动向等日本社会接受外国人的能力,还和出入国管理相关的内外形势以及其它事项所考量的,因此,法务大臣在下达永住许可方面有很大范围的裁量馀地。
在“申请者的永住符合日本利益获得承认”方面也有具体规定,申请者原则上需在日本连续居住10年以上,在申请前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连续5年以上;所持的在留期间是入管法规定最长期限;从公共卫生观点考虑,也不存在问题。
如果申请者是日本人、永住者和特别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就不需要上述两项基本要件。
“申请者原则上在日本连续居住10年以上”也有特例:如果申请者是日本人、永住者和特别永住者的配偶的话,需要有3年以上婚姻生活实态,在日本连续居住1年以上;如是其子女,则须在日本连续居住1年以上。
“定住”在留资格者须在日本连续居住5年以上。
在外交、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对日本有贡献得到承认者,须在日本连续居住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