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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退年金保险费
日期: 07年12月2期

  一些即将回国居住的原就职者、技能实习生来电询问,他们能不能要求退还所缴的厚生年金保险费以及如何办理手续等。本报在此刊登具体手续,以方便读者参考。

  凡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申请者,将丧失国民年金或厚生年金以及共济组合被保险者资格,在出国后2年以内提出申请时,原则上可以支付给退出补助费。

  1、没有日本国籍者;

  2、作为国民年金第1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的月数和相当于保险费1/4免除期间月数的3/4的月数,相当于保险费半价免除期间月数的1/2的月数以及和相当于保险费3/4免除期间月数的1/4加在一起后的总月数,或者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期间的月数在6个月以上者;

  3、在日本没有住址者(只限于1994年11月9日以后,有在留资格并住在日本,其后离开日本的人);

  4、未曾领取过年金(含伤病残疾补贴)者。

  ◇  提交材料

  退出补助费裁定申请书(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

  ◇  附加材料

  1、请附加护照的复印件(可确认离开日本的最后年月日、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署名、在留资格的页面);

  2、能确认银行名分行名分行所在地账户号码以及申请人本人的账号名义的材料(银行发行的证明书等,或者银行账号证明印章一栏中盖上银行证明印章);

  3、请附加年金手册。

  ◇  以下情况请注意

  1、领取退出补助费以后,与该金额相当的期间就不再为年金加入期间。

  另外,曾与日本缔结年金通算协议国家的加入年金者,在一定条件下,领取日本及协议国家的年金时,有可能可以将此段加入年金的期间计算在内。但要注意的是,此时如果领取一次性退出补助费,就不能将这段期间计算在内。

  2、申请者在未领取一次性退出补助费而死亡时,同申请者生前一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儿女、父母、孙子、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可代为领取(仅限于本人在死亡前提出了申请书者)。

  3、国民年金的退出补助费不徵收所得税,但是,厚生年金保险在支付时要徵收20%的所得税。

  4、所得税可在税务署通过申报方式要求退还。应在回国之前向所管辖税务署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各税务署内都备有表格),指定纳税管理人。纳税管理人的资格为在日本居住者,此外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便出境的话,请在申报退还时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

  5、在汇寄退出补助费的同时,寄送退出补助费支付决定通知书,请将其原本交给纳税管理人。由纳税管理人代替本人办理退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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