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就不再叙述了。现在我只是提醒各位思考这样几个问题:
1、孕妇的生死应当由谁决定?
在现代社会,能决定一个人的生死的要么是自己,要么是法院。生命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当然由自己处分。对于有死刑的国家,犯罪分子的生命权是可以由法院处分的。但对于本文题目中的事件,孕妇的生命由谁决定?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是由孕妇自己决定的。不过在这件事情上,这就是废话了:如果能够徵求病人自己的意见,还用得拝去问别人?
那就由法院来决定?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啊!既然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决定处分病人生命的人都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只能在制度上做一个折衷□□由病人的亲属决定病人的医疗方案,这就等于将病人的生死交给了病人的亲属。这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制度。毕竟,一般而言,亲情还是比其它的关系更可靠些。既然在这种时候,病人的亲属可以决定医院的治疗方案,那么由于家属医学知识的缺乏没有选择最有效的医疗方案而导致严重的后果,就怪不得家属,我们的社会也不应当谴责这样的家属。
2、丈夫为什么不签字?医院为什么要在没有签字的情况下不做手术?
可以分三种情况讨论:
A、医院的手术让母子平安,同时医院又不收费,无论是经过家属签字还是不经过家属签字,皆大欢喜;
B、医院的手术让母子平安,然后医院向这家人收取高额手术费,这家人会怎么想?会不会想,本来不用手术就能治好的病,现在医院非得用手术治疗,于是就会产生新的一起医患纠纷。至少从这一事件的表面现象上来看,那个丈夫确实有这样的担心。
C、医院的手术没有成功,造成孕妇或者婴儿的死亡或者伤残,当然引起更严重的医患纠纷,乃至发生诉讼。
所以,这个孕妇的死亡是来自不可抗力。如果一定要说出一个责任的话,就要怪当前的医疗风气,它造成了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是患者对医院的不信任,使得患者及其家属不敢将自己的生命与健康交给医院。 (江 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