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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伪造成保证人怎么办? / ──给502期《寻找诸葛亮》
日期: 04年02月3期
佐佐木嘉代:
  你好!我也是《中文导报》的读者,看到你的遭遇,我也有点愤愤不平。现根据报上提供的事实,试对这起飞来的烦事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首先,我觉得银行方面负有对借贷合同的保证人资格以及事实进行核实的责任。借贷合同已签订10多年了,在这过程中,银行一次也没有对保证人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只是在出事时,用“ 这种保证书不经检查也能通过的”说法为由,试图逃避自己审查不严以至还贷无门的责任是不妥的。银行应当对自己工作上的失误而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当然,银行也有义务协助警察追捕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追讨余款。
  其次,假如借款人或中介公司?卧炷阏煞虻暮?名和印章做成?假合同?眚_取?行?款的?,?行?橐延|犯日本刑法,??成了?卧煊≌伦铮?慈毡拘谭ǖ?67?l的?定,犯此罪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既然是刑事案件,那么侦查权应由警察来行使。你自己没必要对自己没犯的罪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你们,在这事件中,只是负有向有关部门(如银行、警察署等)说明事实和提供送检的签名和印章样品的义务而已。只要证明合同上的那些签名和印章是假的,那么就跟你们没有关系,你们也是受害者。也就没有“脱出保证人的网”之说。
  当然,由于伪造的签名和印章“ 足可乱真”,对于你们的说法,银行可能半信半疑或有其他想法,为辨明事实,你们可提供检材建议银行对合同书上的签名和盖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一出来,就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银行自然就不会再来相扰。
  如果银行置这些法律事实而不顾,要追究你们所谓的“ 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时,你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71/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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