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者状告国家一案,已进入最高阶段,东京地区的诉讼已经结审,神户、名古屋、札幌等地区的诉讼也要相继结审。下一步等待的是最终裁判。记得去年7月6日大阪地裁对归国者作出不公正的裁判时,对于国家遗弃国民的责任,法官曾轻描淡写地说:“责任是有的,但谈不到违法。”这是多么荒唐可笑。
法是什么,日本宪法的总则部分明确写道:“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凡与此相反的法律、政令等,均将排除。”法由国民而立,立法为了保护国民。那么,日本政府自侵华战争以来的言行是保护了国民,还是损害了国民?
1931年9月18日,日本关东军在渖阳柳条湖挑起事端后,就是侵华战争的开始,并很快地占领了东三省。1932年9月15日,挟持溥仪建立了满洲国,为了实行殖民统治,广田内阁“七大重要国策要纲”第6项明确提出:在今后20年内向满洲移民100万户。为此在国内以皇道乐土、东亚共荣的旗号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动员。被愚弄的农民、中小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开拓团的身份去了满洲,被安排在接近苏联边境的村屯,开荒种地。同年7月10日,在满洲,年满18-45岁的男性都被应徵入伍,充当了侵华战争的军事力量。这样的欺骗行为不是违法吗?
1945年8月9日,在世界反法西斯斗争的形势下,苏联考虑到自己国家的安全,对日发出宣战通告,随即出兵援中抗日。日本政府对这样大的事,不向在满日本人通告,也不采取任何应急措施。8月10日,关东军大本营发出“放弃满洲守住朝鲜”的命令。翌日,军人和政府官员开始撤离,抛下百姓不管。8月15日,日本战败时,百姓才慌乱逃难,途中遭遇苏联军的袭击,较大的“佐渡开拓团事件”死了1464人,“葛根庙事件”死了近1100人,“麻山事件”死了421人等等,都是妇女、儿童、老年人和病残者。现在活著回来的这些归国者就是从死人堆里爬出来的。好心的中国养父母收养、抚育了我们。日本政府做了什么,尽了一点保护责任吗?
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并承诺“自1914年以来侵占别国的领土,全部退还被占领国,其军人和邦人也全部撤离。”然而,日本外务省却发出“在满民间人士现地定著”的指示。关东军大本营最高会议早在8月19日发出“在满邦人要改变国籍的命令”。这种指示、命令,不仅违背了波茨坦公告,也和1948年12月10日、第三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口宣言”第13条2项(人人享有离开本国或其他国以及回到本国的权利)相违背。更可恨的是,日本政府于1959年3月3日,出台了“未归还者特别措施法”,不经任何调查,将残留在中国的13600名日本人宣告战时死亡,并注销户籍。从而切断了我们回国之路,入国无门。日本政府用这种卑劣手段遗弃国民不是违法吗?
日中两国恢复邦交后,遗留在中国的日本人孤儿在红十字会和民间人士的帮助下,开始陆续回国。而日本政府无动于衷,把持中国护照回国的日本人,视为外国人对待,要有保证人担保,必须住在保证人附近,生老病死无人问津,过著难民似的生活。到了平成8年1月31日,有了归国者自立支援法,其中规定了种种人身自由的限制。这样的法规和宪法是有抵触的,有抵触的法规还执行,更是违法。
法以民为本,国家作为主体,对本国国民尽不到保护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国家?当然,责任有大有小,涉及国民生死攸关的事,是大事,遗弃国民是大责任,就是违法。它已给归国者造成了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理应向归国者谢罪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归国者的晚年幸福生活。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白薯。”
田中旭
遗弃国民就是违法
日期:
06年05月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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