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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协会法律问答
日期: 11年01月1期
经济纠纷问题:关于公寓停车位的使用权问题
40年前(1970年左右)购入的公寓。公寓约120户居民,但公寓内的停车位只有10个。D购入公寓时,一次性交50万日元购入停车位,之后每月交5000日元用于停车位的维护修缮。约十数年前,公寓内成立了“管理组合”。近期,管理组合方面提出,停车位的分配不合理,要求收回停车位,由管理组合统一管理。
问:管理组合是否有权收回停车位?
答:购入停车位时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何?购入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期限)?需弄清当初的合同内容后,才能进行判断。

国际结婚问题:离婚问题
E女,中国国籍,约十年前来日。在日本与日籍男子(有婚史,是医生,婚前开始经营个人诊所)相识结婚,至今近10年。有2子,分别为7岁和5岁。婚后,E女怀疑丈夫有外遇,但无确实证据。近年,夫妻关系紧张,E女称有家庭暴力,但无确实证据。E女提出离婚,双方曾通过家庭裁判所调停,但结果为“调停失败”,后家庭内分居。E女受夫方刺激(如孩子被夫家带走,不让E女见面等),精神状态不佳,多次作出过激行为(如砸丈夫的汽车,破坏诊所门窗等),夫方每次都报警,E因此数次受到警方警告。近期,夫方提出正式离婚,要求2子的亲权,另要求E女赔偿1千万日元的慰谢料(诊所营业损失等)。
问:如果此件通过法院仲裁,结果会如何?
答:因为E女多次作出过激行为,并受到警方警告,此件的审判结果,将对E女很不利。
关于夫方要求的慰谢料,这点还有回旋的余地。关于离婚后孩子的亲权,对于幼儿,优先考虑的因素依次是1.母亲、2.现状、3.经济能力。E女的孩子因为最小的都已5岁,并非离不开母亲的婴幼儿,所以E女的优先因素1.已很弱。2.现状,孩子在夫方,对E女不利。3.经济能力,E女无固定工作,离婚后的经济能力是问题。另外,E女的精神状态不安定,这点对其也很不利。
综上所述,为了争得更好的结果,E女应调整精神状态,必要时接受一定治疗。切不可不经同意把孩子带离夫家。同时,应积极确保“面接交涉权”,争取在没有获得亲权时今后和孩子见面的合法权利。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71/13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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