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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 / 领土、资源、国土安全
日期: 05年01月4期

   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等岛屿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与日本属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940米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 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中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等岛屿享有领土主权。
   钓鱼岛在地图上是一个难以标出的小点,为什么日本非要对这块远离其本岛、本属于中国的小岛垂涎三尺呢?这是因为按照1992年联合国公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关于“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钓鱼岛的实际价值是以此岛屿为依托,半径为200海里的大片海域以及此海域内包括海底石油、矿产、海洋渔业等海洋资源和领海、领空的交通、运输权以及未来潜在的资源等等。如果日本侵占钓鱼岛的阴谋得逞,就意味着中国东海海域将丢失74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这个数字几乎是中国与南沙群岛周边国家领土领海争执面积的总和。
   1967年联合国调查发现,钓鱼岛海域蕴藏着800亿桶的海底石油和油气。如果中国在此海域争执中失利,那失去的不仅是几个小岛以及大片海域,而是失去了后代子孙赖以生存的庞大海洋资源和空间。
   此外,钓鱼岛所处的地理位置极具战略价值,它距日本本土达1000余海里,距琉球群岛80多海里,距台湾基隆仅70多海里,距中国大陆90海里。日本一旦占有了钓鱼岛,就可以跨过数千米深的海沟而登上东海大陆架,再加上其所宣示的200海里经济海域,这样不仅形成与中国经济海域发生重迭的现象,而且对于中国正在积极从事的东海大陆架油气勘探等海洋资源开发,亦可坐享其成并分一杯羹。而钓鱼岛属于中国所有,从日本现在所管辖的琉球群岛最西方的岛屿画一个200海里的经济领海圈,仍离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海域有相当的距离,充其量只不过和中国所属的钓鱼岛附近渔场有部分重迭,对中国在东海大陆架的海洋经济利益就无从染指了。
就军事战略价值而言,如果日本占领了钓鱼岛,日本军队可以在岛上设立其海空监控侦察设备以及岸基反舰及对空导弹,很容易将台湾北部重要港口及空中航道加以封锁。如果在钓鱼岛设置雷达,可以监视方圆400公里至600公里的海域和空城,其范围可达到台湾北部、大陆沿岸的福州、温州和宁波等大片地区。果真如此,中国军事上的一举一动都可能被对方及时掌握。日本海权扩张的战略中以保障1000海里航线为其首要任务,占领钓鱼岛可以使其势力范围向西南方延伸,并可对台湾海峡附近海域的主要航道实行军事监控。这样,钓鱼岛海域就成了日本进入台湾海峡,南下东南亚、南太平洋必经的战略之路,也是日本赖以生存的中东石油能源补给在线最西南端的一点。如果日本在此建立军事基地或部署重型武器,无异于在中国的家门口设下了定时炸弹。
   近年来,日本右翼团体觊觎中国领土钓鱼岛的行径变本加厉,继数年前在钓鱼岛兴建灯塔,引起轩然大波之后,现在又建“ 神社”,还要“ 前往定居”……对这种公然侵占中国领土、破坏中日协议的挑?行为,日本官方发言人竟认为“ 合法”,这可就不是什么简单的“ 民间行为”了。
   或许日本右翼分子深知,无论从首先发现占有还是从国际法上讲,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都是站不住脚的,所以他们试图通过一而再、再而三地登上该岛作小动作的行为,来达到“时效取得”的目的。
所谓时效取得,是指一国在足够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而最终取得该土地,即使这块土地最初是以不正当或非法的方式占有的,只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被他国所反对或由于外来因素而中断时效,那么这个国家就取得了对该土地的主权。
   在世界上的几个岛屿领土争执中,海牙国际法庭曾经作出的两个判例应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是1928年该法庭裁决荷兰和西班牙的“拉帕尔马岛”主权争议案,因荷兰人在该岛活动时,西班牙人很少提出有力的抗议,被法庭认定“ 西班牙默认拉帕尔马岛属于荷兰”,而判决西班牙败诉;二是1933年海牙国际法庭裁决丹麦和挪威关于“ 格陵兰东部领土”的主权争执案,虽然挪威人在格陵兰东部居住,但“ 挪威人的活跃程度不及丹麦人”,因此法庭判定丹麦人拥有整个格陵兰主权。
   尽管时效取得制度在国际法上仍是有争议的,且不足以成为法律上的理由:尽管该制度中特定的非法行为自始就是无效的,不能因为其持续时间的长久而改变非法的本质,而且,时效取得制度也是与现行国际法的非殖民原则相悖,二战后不少殖民地国家取得了独立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使该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无效,但是直至今日,“时效取得”仍具有不小的影响力。
   以马尔维纳斯群岛为例。阿根廷所以要与英国刀兵相见,主要就是为了中断英国的占领时效。英国在马岛战争后,虽然重新控制了该岛,但它对该岛的占领已经在战争中中断过了,时效就要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在短期内,英国不能依据“时效取得”来主张对马岛的主权。
根据国际法一般原理,所谓“ 继续长期”的时效认定一般为50年或100年。从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 归还”给日本开始,迄今已近30年。在此期间,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的宣示,仅仅停留在言词抗议上,而言词是不能中断时效计算的,再过20年,日本方面或许就会说,中国的确享有对钓鱼岛的先占权,但是日本对该岛进行了继续长期的实际控制,中国方面没有用实际行动加以干扰,日本因此取得钓鱼岛的主权。
面对钓鱼岛的如此危局,中国有学者指出,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我们本着善良的愿望提出“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创造性主张,但是如果这种“ 搁置”会给对方带来权利上的依据,那么则是相当危险的。我们应当考虑适当时机,用实际行动使日本的时效性中断,使之不能根据“ 长期不受干扰”的要素而取得主权,进而挫败日本右翼分子的企图。
   也有人提出了“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缔约国的作用,接受一定范围的调停”等用和平的方法解决钓鱼岛问题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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