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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法”与北京对台政策的转变
日期: 05年03月4期

  北京“ 全国人大”在3月14日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实质上是为转变江泽民对台政策而制定的《对台关系法》。

  《反分裂法》是北京的《对台关系法》

  《反分裂法》在制定过程中,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江泽民在全国人大卸任国家军委主席,这样的“ 大事”几乎为国际舆论所忽略,原因是围绕《反分裂法》的各种舆论掩埋了江泽民辞职的新闻。
  《反分裂法》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引起西方一些国家的反对,其中一个原因是《反分裂法》“ 名”不符“ 实”。“ 反分裂”一词,顾名思义,应适用于一个国家内企图分裂这个国家的集团与个人。对于那些作出法律所禁止行为的人,国家实行惩罚。西班牙的巴斯克分离主义分子、印度尼西亚的亚齐独立运动组织所从事的,都是用武力或暴力分裂国家的行为,但这些国家没有立“反分裂法”,原因之一是按照刑法或其它法律,就可以惩治这些分裂国家的行为。这次北京通过的《反分裂法》,对台湾岛内的台独势力,只要不触犯“ 三道红线”,是无可奈何的。1949年以后,台湾与中国大陆是“ 任何一方的法律及政府行政权力无法施行到对方的区域”。《反分裂法》针对台独势力,但其效力不及台湾,不可能在台湾实施。
  《反分裂法》“ 名”不符“ 实”,应称作《对台关系法》,是规定有关“ 和平消化”或“ 和平融合”的法律,是授权大陆国务院与中央军委在一定条件下“ 动武”的法律,是“ 可能动武”的法律。北京不用“ 对台关系法”而用“反分裂法”这一名称,一是为了避免与1979年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名称相同,二是用这一名称可以引起台独势力的充分注意和震动。

  《反分裂法》不会在台湾实施

  《反分裂法》的条款,无论是台湾欢迎、赞同,还是抵制、反对,都改变不了一个事实,即这些条款,除第九条性质上属于国际法中的“ 战争法”条款外,一条也不会在台湾实施。就像中国大陆的《婚姻法》、《刑法》一样,《反分裂法》是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会,也不能在台湾区实施。
  如果台湾欢迎、赞同《反分裂法》中有关“ 和平融合”的条款,这些条款不能自动生效,也要经台湾立法或采取行政措施,才能实施。这些“ 和平融合”的条款,对台湾和大陆都有利。所以,在这些条款头上盖上“ 反分裂法”的总名称并不恰当,正像不宜把“ 历行节约”的条款放进《反贪污法》中去一样。
  如果台湾抵制、反对《反分裂法》中的所有条款,那当然谈不上在台湾实施了。因为,台湾与中国大陆是“ 任何一方的法律无法施行到对方去的区域”,1949年以来一直如此,《反分裂法》的制定也不会改变这一状况。
  如果台独势力越出《反分裂法》规定的三道“红线”,北京按《反分裂法》规定“ 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这时,实施《反分裂法》的仍然不是台湾,台湾只是成了法律关系的“客体”。炮火声中法律沉默,在两岸发生大规模冲突或战争时,《反分裂法》同样“沉默”了,有效的只是《反分裂法》中的第九条。这一条规定,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它正当权益,减少损失。”这一条,严格来说,不是实施的“ 反分裂法”,而是国际法中有关“战时平民地位”规定的“ 战争法”,如1949年的“ 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的附加议定书。所以,《反分裂法》按其四方面内容应“正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地区关系法》,但北京有意起名为《反分裂国家法》,目的是用法律手段威胁台独势力。所以,《反分裂法》又是《威胁台独法》。

  制定《反分裂法》本身尚不构成“武力威胁”

  台独势力存在于台湾岛内,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台独势力,实际上危及一般台湾民众。就是在主张台独的人中,也很少有主张用暴力或武力手段推进台独的。如果今后台海两岸在联邦制基础上实行和平统一,“ 台湾制宪”本身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联邦制下的统一。在联邦制下,台湾作为一个成员邦可以有台湾宪法或台湾基本法。《反分裂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这不排斥“ 联邦制”或“ 一国两制”下的统一。对“ 台湾制宪”是否越出“三道红线”,今后北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会进行“释法”。
  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来取得他国土地,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所以,北京始终不承诺“不对台动武”,《反分裂法》中的“限制动武”条款,对主张只能用和平方式来解决台海两岸关系的美国来说,按1979年4月10日美国国会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必须在法律规定条件下作出反应。
  按照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如果北京对台真的动武了,美国一定会作出反应。按照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如果北京用“非和平方式”对付台湾,美国会“严重关切”(第二条第二款之第四、第六项)。现在的问题是,北京制定《反分裂法》,既没有真的动武,又不会、也不可能在台湾实施,美国的官员除可以作出口头反应外,不可能采取军事性的或其它实质行动。

  北京对台政策的两次转变

  在1996年3月23日台湾首次全民直选总统前夕,解放军向台湾南北海域进行地对地导弹发射训练,距台湾两个主要海港高雄和基隆不到50海里海面发射导弹,这等于把一个人钉在墙上,对他发射飞镖,这是真正的“ 武力威胁”。在这时,美国按《与台湾关系法》规定,克林顿总统下令派遣“ 尼米兹”号第二艘航母战斗群部署到台湾附近的国际海域,与已在台湾附近巡逻的美国“独立”号航母会合。1996年发射导弹,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北京对台政策的大转变。在大陆对准高雄外海发射导弹后一天,高雄《民众日报》在头版只写了一个字──干!从江泽民以行动改变邓小平对台政策的这一天起,台湾岛内情势逐渐向民进党倒了过去,不仅使李登辉在导弹发射后当选,而且导致民进党执政。《反分裂法》本身不构成“ 武力威胁”,这只是一种非武力的“ 法律威胁”。把“ 法律威胁”与“ 和平融合”政策相结合,并为 “一国两制”以外的和平统一开辟道路,这是中国近十年来对台政策的重大改变。法律惩罚一般不会对人构成“ 威胁”,《反分裂法》不会在台湾实施,却对台独势力构成真的“非武力”的心理威胁。
  总之,北京制订了一部完全不会在台湾实施的《反分裂法》,首要目的是为了用“ 非武力”的法律语言恫吓台独。即使台独势力声称不怕,且日后也将明白《反分裂法》不会在台湾实施,但实际效果已构成“法律威胁”,因为,台独势力一旦越出“ 三道红线”,“ 潜在的武力威胁”就会浮上台面,北京会不顾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而依《反分裂法》的规定诉诸行动。《反分裂法》对中国大陆来说,对“ 军人干政”也有抑制作用。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三道红线”的释法,有助于把军队置于国家统率下,在一定意义上,《反分裂法》有助于中国向“ 军队国家化”方向迈进。《反分裂法》设定“三道红线”,有助于维持台海现状。在台湾“反反分裂法”三二六大游行后,当台湾民众知道《反分裂法》完全不会在台湾实施后,只是“三道红线”会深深印刻在少数台独中坚分子的心中。
2005年3月14日于纽约,写于北京通过《反分裂法》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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