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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冈酒驾案改判被告二十年
日期: 09年05月3期

福冈高等法院5月15日对2006年8月造成三名幼儿死亡的重大车祸案作出二审判决。对于被控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及违反《道路交通法》(肇事逃逸)等罪名的被告今林大(24岁),审判长陶山博生驳回了一审福冈地方法院以业务过失致人死伤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的判决,改判此案适用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有期徒刑20年。检方求刑为有期徒刑25年。被告本人当天并未出庭。

这起造成3名儿童幼儿的事故引发了舆论要求杜绝酒后驾车的强烈呼声,促使日本修改《道路交通法》,通过提高刑期和新设酒后驾车同乘罪加大了惩罚力度。陶山审判长指出,饮酒等造成的危险驾驶在当时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考虑到社会上对于此类现象的舆论压力,严厉谴责在所难免。

闭庭后召开记者会的3名幼儿的双亲大上哲央(36岁)夫妇哽咽称,我们心里一直有的想法终于传到了审判长那里。被告今林大的辩护律师则表示无论如何无法接受(这一判决),将提起上诉。

审判长宣读了判决理由,称被告饮酒量达到相当程度,在喝酒的饭店就已经站立不稳,并自称自己醉了。由此认定,当时他处于难以注视前方的状态,甚至不能意识到己车和前车已近在咫尺,只能认为是他受到酒精影响难以进行正常的驾驶。认定事故原因是被告粗心驾车的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是错误的。

据判决书记载,被告今林大06年8月25日深夜在家中以及两个饭店喝下啤酒和烧酒等后驾车以时速约100公里驶上福冈市东区的海中道大桥,在桥上与大上哲央一家5口乘坐的休闲车发生追尾,将其撞入博多湾,导致3名儿童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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