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下,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终于出台,加以解释合同法中一些令人费解、产生歧义和各方试图规避的条款,特别是阐明新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铁饭碗”或“终身制”。
不过,六章38条的《实施条例》,并没赢来太多掌声,不少人更关心的依然是条例的实施贯彻力度。
合同法于今年初生效,当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条款,莫过于规定雇主为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雇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合同法当时并没有明确连续十年的年资如何计算。
因此,部分企业(包括外资)纷纷赶在新法实施前,大举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企图将雇员年资“归零”,以规避法律。
然而,实施条例注明“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从雇主用工当天起计算,包括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资。换言之,被强行“归零”的年资不被认可,众多企业可谓“白忙”一场。
实施条例也规定,即使雇主把雇员调到新的工作岗位,在原岗位上的工作年资须并入新岗位上。
更重要的是,实施条规推翻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饭碗”和“终身制”的说法,列出雇主可解除合同的14种情况。
例如:雇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雇员严重违反雇主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雇员同时为其他单位服务;雇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其他工作;雇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还不能胜任;雇主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和破产等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9月19日在记者会上说,14种情况其实散见在原来的合同法中,今年5月推出实施条例草案以徵集意见时,有关当局再把它们集中起来。岂料草案一经公布,却出现了另一种声音:不少人指责当局承受不了资方压力,从资方角度出发作出修改,忽略了雇员的权利。
这样一来,正式的实施条例又把13种散见在合同法中,雇员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归纳起来,包括:雇员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雇主未提供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雇主拖欠工资,以及雇员被暴力或非法行为压迫等等。
此外,实施条例也正视雇主通过劳务派遣管道规避责任的做法。首先,它规定雇佣单位、出资或合夥人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以向该特定或相关雇佣单位派遣员工。它也鉴于以部分时间工作的待遇和福利等相对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形式招用员工。
不过,更多人似乎更重视是否能执行和贯彻相关条例。财经网引述劳动合同法起草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的话说,合同法将对中国劳资关系有多深的影响,取决于实施情况,而政府在其中起关键作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等应采取措施作出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