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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休年假可获三倍报酬
日期: 07年12月3期

  修改后的中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新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从200811日起施行。

  中国媒体1216日公布了这两个法规的全文。12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便已经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不出媒体早前报道所料,《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主要的修改之处,一是五一劳动节只放假1天,使老百姓从此告别五一黄金周。二是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三个传统节日,各休一天。另外,春节的休假提前一天,从农历除夕开始,正月初三不再是法定休假日。

  在对黄金周大动手术之外,被人们寄予厚望的正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按照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具体而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不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而且,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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