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中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新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媒体12月16日公布了这两个法规的全文。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便已经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不出媒体早前报道所料,《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主要的修改之处,一是“五一”劳动节只放假1天,使老百姓从此告别“五一”黄金周。二是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三个传统节日,各休一天。另外,春节的休假提前一天,从农历除夕开始,正月初三不再是法定休假日。
在对“黄金周”大动手术之外,被人们寄予厚望的正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按照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具体而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而且,“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