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一封举报信被送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该举报信称: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总经理余卉伙同云南南业企业公司经理刘朝坤,将昆明营业部为客户代保管的有价证券7000万元挪用到银行,为刘抵押贷款,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随后,昆明市检察院决定对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全面查账。与此同时,国家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对该营业部进行审计后,也发现了大量问题。1999年4月23日,余卉和云南南业企业公司及云南南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副经理刘朝忠被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在对余卉的住处依法搜查时发现,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给余卉购买的一套住房在装修时和隔壁打通连成一体,而隔壁住的正是“南山老总”刘朝坤。经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艰苦搜捕,刘朝坤于2002年8月30日晚深夜在丽江被抓获。
经多方侦察,昆明市检察院最终认定:1995年5月至1998年11月期间,余卉与云南南山企业公司经理刘朝坤、副经理刘朝忠兄弟共同策划,由余卉藉助其职务之便,将国泰昆明营业部的自有资金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金共计人民币2192322792.13元挪出,供刘氏兄弟及其二人经营的“南山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3年5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余卉犯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宣判后,余卉当即决定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省高院终审后认为,余卉在担任国泰证券昆明营业部总经理期间,置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于不顾,采用不同方式使与其有非法同居关系的刘朝坤获取巨大利益,从而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常,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余卉的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且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随后,昆明市检察院决定对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全面查账。与此同时,国家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对该营业部进行审计后,也发现了大量问题。1999年4月23日,余卉和云南南业企业公司及云南南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副经理刘朝忠被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在对余卉的住处依法搜查时发现,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给余卉购买的一套住房在装修时和隔壁打通连成一体,而隔壁住的正是“南山老总”刘朝坤。经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艰苦搜捕,刘朝坤于2002年8月30日晚深夜在丽江被抓获。
经多方侦察,昆明市检察院最终认定:1995年5月至1998年11月期间,余卉与云南南山企业公司经理刘朝坤、副经理刘朝忠兄弟共同策划,由余卉藉助其职务之便,将国泰昆明营业部的自有资金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金共计人民币2192322792.13元挪出,供刘氏兄弟及其二人经营的“南山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3年5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余卉犯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宣判后,余卉当即决定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省高院终审后认为,余卉在担任国泰证券昆明营业部总经理期间,置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于不顾,采用不同方式使与其有非法同居关系的刘朝坤获取巨大利益,从而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常,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余卉的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且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述,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