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取消了一条限定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要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拟议法案。曾引起国内外舆论界一片哗然的“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报突发事件”的规定,6月24日在全国人大二审相关立法草案时被删除。
分析人士指出,有关条例的取消,恢复了新闻媒体对地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的原有空间,也显示中央政府肯定提高信息透明度的重要性,并承认媒体在促进地方“良政”上的作用。
根据去年6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被当地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草案顿时引起巨大争议。中国法律界人士当时即指出,“造成严重后果”是模糊的说法,是让地方政府拥有最终解释权,媒体完全处在政府的控制之下,让地方政府更有机会掩盖事实真相,规避责任。
6月24日,来自官方媒体新华社的报道说,上述规定以及一审草案中第45条的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皆在人大常委会二审会议中删除。
另据北京《新京报》报道,审议认为,一审草案中对媒体“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藉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另一方面,二审草案加大了对新闻媒体编造虚假突发新闻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草案规定责令改正,对行为人或者负责人给予警告;而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甚至让媒体“关门大吉”。
如果媒体直接责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草案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中国国内媒体6月25日广泛报道了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修订,不少传媒界人士将之形容为“恶劣条款被删除”、“立法的进步”。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说,加强信息透明度和反映的即时性,符合当前胡温政府的需要。喻国明指出,中国改革所面对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制度重建的问题。中国现在面对各种利益的纠葛,包括地方利益、群众利益和外资利益的重组。在社会有机性很高的情况下,人大去年立法草案,从根本上违反了现代社会的角色分工。
他说:“政府和媒体各有其职,政府的逻辑不一定能够为老百姓和社会负责,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在突然事件时隐瞒真相,这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了。如果给媒体更大的自主权,反而更能保障社会的安全。”
外界也看到,近年来一些重大的公共卫生与安全事件,包括非典、禽流感以及矿难等,都是在媒体报道后,才引起当局的重视。近期河南电视台对山西“黑砖窑”的揭发,是这方面的最新例子。
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就有网民议论,在中央面对“政令不出中南海”危机的时候,媒体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正成中央管理地方的另一种间接工具。
二审草案对于媒体报道“虚假信息”的重罚,引起一些观察人士的疑虑。另一方面,也有评论指出,草案强调了媒体报道真实情况的职责,虽然同时添加了对发布虚假信息的惩罚条款,但与中国过去的堵截式条款相比,已是一种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