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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部明令 / 严禁逼供取证
日期: 03年09月4期
  中国公安部日前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规定共15章205条,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各个环节。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於公安机关各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规定要求,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宜当场予以处罚。
  另外对罚款处理也有了明确规定。凡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以50元人民币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由办案人当场作出决定。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以及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吊销执照等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也同样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长期以来,中国公安存在的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执法不公和不尊重人权等现象,令老百姓非常不满。有关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有利於防止刑讯逼供等事件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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