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李荣兴特大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李荣兴因贪污3698万馀元、受贿483万馀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2003年12月,李荣兴利用职务便利,夥同他人采取收入不记账、侵吞等手段,两次贪污公款计人民币3698万馀元。其中,2003年9月,李荣兴夥同他人在大明公司开发住宅项目中,通过抬高土地价格等手段,以谘询费的名义套取了3500万元。1994年10月至2004年3月,李荣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7个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483万馀元。案发后,李荣兴贪污的赃款大部分被追回,且坦白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荣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污受贿4千多万 / 中石化大明集团原总裁被判死缓
日期:
06年05月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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