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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松动 北京九类家庭 / 可生“ 二胎”
日期: 03年07月4期
  7月18日,北京市人大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9类家庭可生“ 二胎”。
  条例加大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力度,并规定,生一胎每月奖10元独生子女费,可 到18岁。同时规定9类家庭可生“二胎”。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3.婚後5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後又怀孕的;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愿意赡养老人的;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新法规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57/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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