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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骚扰首次写入国法
日期: 05年09月1期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中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完成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活动;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南振中等多位委员认为,草案的这些规定非常及时、必要,但这还是比较原则,对于家庭暴力、性骚扰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些问题存在着举证难、起诉难的问题,建议对这个问题的条款进行细化,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57/1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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