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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爱多老总胡志标二审获轻判
日期: 04年11月1期

  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志标的妻子林莹作出二审判决,由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11年改为有期徒刑4年。在此之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胡志标的相关犯罪作出了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处胡志标有期徒刑20年改为有期徒刑8年。至此,这宗持续4年之久的“爱多案”终于尘埃落定。
  1997年11月,“爱多”以2.1亿元天价购得中央电视台的5秒版广告,成为名噪一时的“ 标王”。1999年“ 爱多”与汕头国安、丰悦等4家公司签订了41份购销合同,约定4家公司向爱多公司供应3亿多元的VCD零部件,但是“爱多”收到大部分货物后,却未能如期交付货款。在4家公司多次催要之后,据称胡志标开出了3.1亿元的空头支票,并以此再与这几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上述公司继续向“ 爱多”供货,国安公司、丰悦公司等为防被骗停止供货,继续追债。2003年6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胡志标犯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5万元。胡志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 爱多”与汕头国安等签订的协议、合同存在明显证据瑕疵,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无法印证,且双方在整个过程的经济交往表现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志标具有诈骗原材料的主观故意,故票据诈骗罪(未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至于胡志标被控的挪用资金和虚报注册资本罪,省高院认为一审对胡志标挪用资金和虚报注册资本定罪正确,但量刑偏重,故最后作出判决,判胡志标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7年,虚报注册资本罪2年,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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