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为筹备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制环境建设的决议(草案)进行了审议。为确保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市人大将授权政府对奥运期间的一些特殊事件,可以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草案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筹备和举办奥运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急需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完善现有与奥运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依法解决奥运会筹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在奥运会筹办和举办期间,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违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可以根据奥运会筹备和举办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临时性政府规章或发布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接受采访时说,很难设想奥运会筹办期间会发生什么情况,这些情况在现在的立法中可能尚无规定,如果出现想通过立法程序解决的问题,时间上不允许。市政府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行补充性规定,解决可能现有立法中没有顾及到的情况。有了授权,在筹办期间,市政府就能出台临时性措施,在授权范围内更好履行职责。